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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违约清场制度”的法理分析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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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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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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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9年第3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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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的违约甚至违法现象比较普遍,如何为解决施工企业的严重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没有足够制约措施,为此有些地方政府尝试建立"违约清场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地方政府通过制订管理性规范性文件,指导建设单位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内容的形式贯彻落实,具有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违约清场"的实质是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合同法的法理基础。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违约程度,并优先采用约定解除。建立"清场"的救济措施,及时组织验收和清算,"清场"后的剩余工程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新的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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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场
合同解除权
违约界定
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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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ear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efinition of breach of contract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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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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