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违约金调减释明规则研究
1
作者 孙慧杰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0期103-105,共3页
违约金调减规范赋予违约方抗辩权,以对抗守约方过高的违约金请求权,据此提出的抗辩类型为“权利抗辩”,法院仅能在违约方具有行使该权利的基本意思时进行消极释明,违约方仅以合同无效、不构成违约进行抗辩不能视为其具有申请调减违约金... 违约金调减规范赋予违约方抗辩权,以对抗守约方过高的违约金请求权,据此提出的抗辩类型为“权利抗辩”,法院仅能在违约方具有行使该权利的基本意思时进行消极释明,违约方仅以合同无效、不构成违约进行抗辩不能视为其具有申请调减违约金的最低限度暗示.对违约金调减抗辩进行消极释明有利于澄清当事人真意,故应为法官的一项义务,违约方应以法官怠于释明为由提起上诉及再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调减 权利抗辩 消极释明
下载PDF
《民法典》违约金调减抗辩之释明 被引量:1
2
作者 袁大川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94-103,共10页
《民法典》违约金调减的释明问题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亟待回应和明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民事实体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对于法官的不当释明也缺乏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违约金调减释明的适用困境根... 《民法典》违约金调减的释明问题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亟待回应和明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民事实体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对于法官的不当释明也缺乏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违约金调减释明的适用困境根源于实质公平与意思自治之间的张力、释明性质上的认识分歧、违约金调减抗辩的属性不明。违约金调减抗辩在性质上属于权利抗辩,不得由法官主动援引和积极释明。例外情形下,法院得在当事人提出抗辩基础事实之时,以探求当事人真意为目的进行消极释明。对于法官不当释明违约金调减抗辩的行为,应赋予当事人释明异议权,并规定法院违反消极释明义务时构成上诉与再审的正当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调减 抗辩 消极释明 程序救济
下载PDF
违约金调减的问题研究——以天津一案例为切入点
3
作者 杨博峰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7期92-94,共3页
文章以天津某涉及违约金调整的问题为论证切入点,分析此案的处理存有四点缺陷:调整的原因存疑、与违约金制度的功能和性质不符、法律依据不明确以及与违约金的原则相违。基于对案件的重新认识和分析,提出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应当为:在实... 文章以天津某涉及违约金调整的问题为论证切入点,分析此案的处理存有四点缺陷:调整的原因存疑、与违约金制度的功能和性质不符、法律依据不明确以及与违约金的原则相违。基于对案件的重新认识和分析,提出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应当为:在实体问题上,以损失问题的认定为核心,以损失的数额与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对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在诉讼问题上,应合理地分配有关损失问题的举证责任,并且在认定原告经营能力的问题上,灵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免证的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违约金调减 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下载PDF
英国罚金判断新标准在我国违约金调减中的运用 被引量:7
4
作者 张力 赵自轩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23-36,共14页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违约金问题上都面临着共同的困惑,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确定其判断标准。英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通过两个上诉案件,重构了其历史上存在一百余年的违约罚金判断标准,并确立了以"次要义务--正当...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违约金问题上都面临着共同的困惑,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确定其判断标准。英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通过两个上诉案件,重构了其历史上存在一百余年的违约罚金判断标准,并确立了以"次要义务--正当利益--完全不成比例原则"为一体的新标准,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判断。我国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违约金调减权在司法实践的行使已经严重失范,英国法上新确立的罚金判断标准对于规范我国违约金调减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罚金 次要义务 正当利益 完全不成比例原则 违约金调减
原文传递
违约金调减的证明责任问题 被引量:4
5
作者 吴泽勇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3-196,共14页
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 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调减 证明责任 事案解明 临时心证 非讼法理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