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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域下民法典违约金调减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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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彭宛蓉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7-45,共9页
违约金调减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实现实质公平,民法典合同编所采纳的立法表述更突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为凸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发挥违约金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履约的功能,宜从解释论视角对违约金调... 违约金调减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实现实质公平,民法典合同编所采纳的立法表述更突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为凸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发挥违约金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履约的功能,宜从解释论视角对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做相应限制:其一,从实质立场来理解违约金的内涵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宜将违约方事先的赔偿许诺等尽可能认定为单方允诺之债;其二,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不能依职权启动,且原则上不应属法院释明的范畴;其三,对当事人申请方式的认定应做严格限制,不宜将单纯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抗辩解释成申请调减,且初次申请调减的时间宜限于一审期间;其四,违约金调减申请权系私权,应当尊重当事人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请求权的意思自由;其五,应当承认商事合同相较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商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不应调减,除非危及商主体的生存;其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违约方提供违约金约定不合理的初步证据,由守约方继续举证证明损失,此处损失需加以综合考虑,且其所包含的“预期利益”应当具有相当的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调减规则 意思自治 举证责任 商事合同 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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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违约金调减制度的立法完善——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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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58-70,共13页
司法实务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这一违约金调减规则过于僵化,未能充分彰显违约金的惩罚功能,与尊重私法自治这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悖,且可能加剧违约现象的发生,有损诚信营商环境的构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宜将商事合同排... 司法实务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这一违约金调减规则过于僵化,未能充分彰显违约金的惩罚功能,与尊重私法自治这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悖,且可能加剧违约现象的发生,有损诚信营商环境的构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宜将商事合同排除在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尊重当事人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请求权的合意,且不宜将其纳入法院释明的范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应当由主张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一方提供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初步证据。此外,确定具体调减幅度时,实际损失是重要衡量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为体现违约金制度所具有的损失预定、履约担保功能,还应重点考虑资金的金融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违约金调减规则 《合同法》第114条 意思自治 惩罚性功能 举证责任 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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