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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违约金酌减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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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茂
盛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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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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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海南金融》
2018年第4期44-5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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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权利被界定为违约金酌减权,属形成诉权,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个案公正。但违约金酌减制度毕竟是对私法自由的干预,法院必须张弛有度,要公正、中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违约金酌减制度并非一般规定,法院必须审慎行使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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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权
酌减因素
释明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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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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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纠纷诉讼中违约金酌减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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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庞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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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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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据科学》
2021年第1期73-86,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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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对私益诉讼效力结构研究”(19SFB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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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违约金酌减规则能否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取决于能否深刻反思违约金酌减权的证明责任分配、提供证据责任以及抗辩,并积极回应当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对违约金酌减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不明确,导致实务中证明责任分配和提供证据责任存在的问题。合同纠纷诉讼中违约金酌减的证明责任,介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之间,首先应当明确违约金的酌减权限缩与赔偿性质并重,进而借助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向度,循序渐进地诠释守约方违约金的证明责任、违约金过高抗辩的证明、本证与反证的区别以及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额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其次,在遵循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当违约方确实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额时,不负证明责任的守约方应当承担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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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权
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
抗辩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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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duction right of liquidated damages
Consequential facts
Burden of proof
Defense
Obligation to provide factu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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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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