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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对我国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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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梦琪 袁利佳 +2 位作者 吕旭峰 杨丽娜 杨悦 《中国药物警戒》 2019年第7期416-419,共4页
目的介绍欧美国家的市场份额责任规则,为我国建立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法理学分析、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定义、产生背景以及在国外的应用,以期对其在我国药品侵权领域的适用提出建议。结果... 目的介绍欧美国家的市场份额责任规则,为我国建立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法理学分析、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定义、产生背景以及在国外的应用,以期对其在我国药品侵权领域的适用提出建议。结果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是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且存在缺陷为前提。同时是解决由于药品致害结果迟发性,导致受害人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特殊规则。结论我国在借鉴欧美国家经验建立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前应当明确产品"可替代性"与"缺陷"内涵、建立企业市场份额统计机制,从而为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赔偿制度提供合理可行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份额责任规则 迟发性药品致害事件 “可替代性”产品 缺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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