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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视频的平台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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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逸舟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54-63,共10页
"鬼畜"视频由既有视频剪辑而成,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格权的可能。现行法律规则和研究对"鬼畜"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没有注意到"鬼畜"视频特殊的生产方式,过度保护了视频平台,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 "鬼畜"视频由既有视频剪辑而成,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格权的可能。现行法律规则和研究对"鬼畜"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没有注意到"鬼畜"视频特殊的生产方式,过度保护了视频平台,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鬼畜"视频的创作是由视频平台组织的"迷群生产"方式完成的。迷群成员共享一套素材和视觉符号,模因化地使用这些符号创作视频,迷群内形成一定的群体结构和创作者世代。视频平台在迷群的形成和组织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视频平台应当承担起更高的注意义务,对"鬼畜"视频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进行审查,不应单纯依"避风港"原则被动地删除侵权视频。"鬼畜"视频的平台责任确定,符合网络侵权的一般原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应当与其在数字生产中发挥的作用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鬼畜”视频 迷群生产 模因 “避风港”原则 平台责任 平台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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