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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博客评论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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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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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传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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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6年第1期85-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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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两年,“博客”成为互联网上的流行语。这种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的形态,成为草根阶层发表言论的平台。其具有的个性化、自由表达、真情流露的特性造就了与传统媒体不同的评论特性。同时,其接近新闻真实、倡导尊重人的理性选择,以及与众不同的“多点对多点”的传播形式,也彰显了博客巨大的影响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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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性化
思想的自由
真实的情感
追求真相
人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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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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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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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而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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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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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据科学》
CSSCI
2014年第5期517-543,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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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刑事诉讼的律师化研究>(项目编号:2014B235)
福建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公正审判的意见解构>(编号:FLS(2014)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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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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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在犯罪现场
证据开示
追求真相
举证责任
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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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ibi
Disclosure of evidence
Truth-seeking
Burden of proof
Self-in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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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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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证据法革新的框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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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纳德.J.艾伦
汪诸豪
李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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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外国专家咨询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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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据科学》
CSSCI
2013年第5期625-63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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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3年青年基金项目"证人弹劾制度研究"(编号:13YJC82007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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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治如同一种粘合剂,将社会各部分安稳地维系在一起。它给人们提供了途径,以便事先知晓权利和义务,并可围绕其进行协商。我拥有某样东西,你想要得到这样东西。你就需要与我就其价格进行洽谈而不能肆意地侵占。因此,在这个重要意义上,法律实际上是赋予了人们自由而非限制。人们习惯上将法治的价值主要归结于对权利及其相应义务的描绘。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其模糊了某些同等重要的因素,即:没有争议的准确解决——换言之,若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权利和义务便都失去了意义。证据法有助于准确的事实认定,是法治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一部完善的证据法虽无法确保法治的实现,但却绝对是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然而,构建完善的证据法绝非易事,因为证据规则属于诉讼理论的一部分;诉讼理论又包含于政府理论之中;而各国的政府理论可谓是千差万别。此外,对于如何最有效率和效果地寻找事实真相仍然存在分歧,且与之相关的是,当追求事实真相的价值与其它社会价值处于竞争关系时,孰优孰劣、如何取舍的问题也存在着分歧。最后,外行事实认定者(如陪审员)的参与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架构。总之,证据法至少要安置好五方面问题,即:架构问题、认识论问题、社会问题、管理问题和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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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
事实认定
证据法
追求事实真相的价值
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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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ule of law, fact finding, evidence law, the value of truth,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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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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