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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费的征收原则、补偿范围及追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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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立海 《中国水土保持》 1997年第12期37-38,共2页
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以来,各地开展了以审批、监督、收费“三权”为核心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及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自觉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有效地制止了人为水土流失现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 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以来,各地开展了以审批、监督、收费“三权”为核心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及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自觉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有效地制止了人为水土流失现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进一步调动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开创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但由于收费工作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涵义、水土保持设施的范围及追缴时限等重要问题,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又缺乏明确界定,也没有立法解释或者行政解释.基于不同程度的认识和理解,管理人与管理相对人在收费范围和时间上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收费难,既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加强这些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土保持费 征收 补偿范围 追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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