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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移型第三人涉案财物刑事追缴的判断标准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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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浪秀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594-3600,共7页
第三人取得违法所得方式中最具研究价值的是“挪移型取得”,犯罪行为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市场,实质上赋予了涉案财物糅合合法因素的可能。我国对挪移型第三人涉案财物刑事追缴的标准和范围尚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对特定物追缴到底以实现... 第三人取得违法所得方式中最具研究价值的是“挪移型取得”,犯罪行为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市场,实质上赋予了涉案财物糅合合法因素的可能。我国对挪移型第三人涉案财物刑事追缴的标准和范围尚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对特定物追缴到底以实现受害人特殊保护,对种类物的追缴则需综合考量第三人主观状态、交易价格、交易手段等因素,在利益衡量理念指导下做出正确判断。就追缴范围而言,即使第三人主观“非善意”,也要排除其在交易中支付的合理对价,对于耦合第三人合法劳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不应追缴,对市场规律作用必然产生的增值部分予以追缴,禁止肆意扩张追缴范围,以刻画对挪移型第三人涉案财物刑事追缴的合理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追缴范围 追缴标准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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