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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闹婚”到“婚闹”的刑法学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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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6期125-133,共9页
“闹婚”本是传统习俗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却脱逸出原有的民俗文化场域,致使游走于违法和犯罪之间的事件频频发生。无论是失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已经具备了类型化的样态,但实践中由于司法惰性及民俗盲目认可等原因,却并未受到应有规制... “闹婚”本是传统习俗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却脱逸出原有的民俗文化场域,致使游走于违法和犯罪之间的事件频频发生。无论是失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已经具备了类型化的样态,但实践中由于司法惰性及民俗盲目认可等原因,却并未受到应有规制,从而造成了“婚闹”的归责缺位与继发性失控。刑法学视角下,失范行为和犯罪行为可以做出合理的界限划分,对严重超出社会相当性的“婚闹”行为予以刑事归责,对于游走违法和犯罪的失范行为以积极治安处罚,反而能够产生习俗正向的引导作用。在厘清行为性质的前提下,对躲在民俗外衣下的实质犯罪行为积极追诉,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善良的性道德观念,剔除社会中不合理的价值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俗 “婚闹”失范 刑事政策 追诉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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