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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退伙财产请求权的实现
1
作者
黄若煊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5533-5539,共7页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兴起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的集合体,受《证券投资基金法》与《合伙企业法》的双重规制,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合伙人...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兴起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的集合体,受《证券投资基金法》与《合伙企业法》的双重规制,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退伙财产请求权问题上出现了较大分歧。对于该类纠纷,应当明确合伙型私募基金为披着有限合伙企业外衣的私募基金,因此在两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优先考虑其禁止私募基金刚性兑付等规定,将投资者在基金正常运行期间内退伙请求和退还本金和利息的请求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尺度,既能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力,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又能规范引导金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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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退伙财产
请求权
有限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财产请求权——合伙企业法和投资基金法的不同维度
被引量:
12
2
作者
刘俊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9-97,共19页
我国《合伙企业法》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设计理念和法律规范有一定差异,致使有限合伙人是否享有退伙财产请求权、退伙财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实现途径在这两部法律的框架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合伙企业法角度看,退...
我国《合伙企业法》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设计理念和法律规范有一定差异,致使有限合伙人是否享有退伙财产请求权、退伙财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实现途径在这两部法律的框架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合伙企业法角度看,退伙财产请求权体现为抽象意义上的期待权与具体意义上的债权,后者具有债权性、社团性和可诉可裁可执行性。退伙财产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并不为其创设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及其对该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旨在维护合伙企业外部交易安全,而非担保内部退伙财产之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的退伙结算制度为效力性规范,核心是尊重全体合伙人意思自治。封闭式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均不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保本保息保收益的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本质是基金产品而非企业主体,裁判基金退伙财产之争应优先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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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退伙财产
结算程序
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退伙财产请求权的实现
1
作者
黄若煊
机构
宁波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5533-5539,共7页
文摘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兴起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能够较好地解决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合伙型私募基金是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的集合体,受《证券投资基金法》与《合伙企业法》的双重规制,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退伙财产请求权问题上出现了较大分歧。对于该类纠纷,应当明确合伙型私募基金为披着有限合伙企业外衣的私募基金,因此在两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优先考虑其禁止私募基金刚性兑付等规定,将投资者在基金正常运行期间内退伙请求和退还本金和利息的请求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尺度,既能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力,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又能规范引导金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关键词
退伙财产
请求权
有限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财产请求权——合伙企业法和投资基金法的不同维度
被引量:
12
2
作者
刘俊海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9-97,共19页
基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度重点课题“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市场主体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K20086)的研究成果。
文摘
我国《合伙企业法》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设计理念和法律规范有一定差异,致使有限合伙人是否享有退伙财产请求权、退伙财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实现途径在这两部法律的框架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合伙企业法角度看,退伙财产请求权体现为抽象意义上的期待权与具体意义上的债权,后者具有债权性、社团性和可诉可裁可执行性。退伙财产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并不为其创设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及其对该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旨在维护合伙企业外部交易安全,而非担保内部退伙财产之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的退伙结算制度为效力性规范,核心是尊重全体合伙人意思自治。封闭式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均不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保本保息保收益的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本质是基金产品而非企业主体,裁判基金退伙财产之争应优先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键词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退伙财产
结算程序
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
Keywords
Limited Partnership
General Partner
Property upon Withdrawal from Partnership
Settlement Procedure
Private Fund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Law
分类号
DF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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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退伙财产请求权的实现
黄若煊
《法学(汉斯)》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退伙财产请求权——合伙企业法和投资基金法的不同维度
刘俊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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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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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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