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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退回贿赂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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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建星 《检察实践》 2003年第3期31-32,共2页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又以"拒贿"为名,将贿赂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退回贿赂),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如一概作犯罪处理,可能会殃及无辜,把...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又以"拒贿"为名,将贿赂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退回贿赂),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如一概作犯罪处理,可能会殃及无辜,把真正的拒贿行为也当作犯罪处理;但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又会放纵犯罪,为狡猾的受贿者逃避法律制裁,让出一条安全通道.正确认定这种类型案件的罪与非罪,对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切实加大反贪污贿赂力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认定 受贿罪 案发前 退回贿赂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既遂理论 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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