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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案发前退回贿赂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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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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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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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3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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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又以"拒贿"为名,将贿赂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退回贿赂),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如一概作犯罪处理,可能会殃及无辜,把真正的拒贿行为也当作犯罪处理;但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又会放纵犯罪,为狡猾的受贿者逃避法律制裁,让出一条安全通道.正确认定这种类型案件的罪与非罪,对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切实加大反贪污贿赂力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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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认定
受贿罪
案发前
退回贿赂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既遂理论
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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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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