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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权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以杭州保姆放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为切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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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53-161,共9页
狭义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辩护权法律关系,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与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被追诉... 狭义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包括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辩护权法律关系,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与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被追诉人与法院、法院与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与律协、法院与律协(司法局)、被追诉人与律协(司法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刑事、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许多方面。当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之间,以及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与庭审指挥权之间发生矛盾时,法院应当将被追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委托权,并从辩护律师权利救济以及法院和律师协会(司法局)的程序处理角度来协调冲突。目前亟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则与救济体系,有效落实以被追诉人利益为优先考量的理念,赋予辩护律师更多的救济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护权法律关系 杭州保姆放火案 辩护律师退庭 被追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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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退庭的正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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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116-120,共5页
近些年来辩护律师退庭事件屡屡现于报端及各大媒体网站,这表面上看是律师不尊重法官、不遵守法庭秩序的问题,但实质上折射的是法庭不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不正视其中立角色等深层次问题。辩护律师被迫退... 近些年来辩护律师退庭事件屡屡现于报端及各大媒体网站,这表面上看是律师不尊重法官、不遵守法庭秩序的问题,但实质上折射的是法庭不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不正视其中立角色等深层次问题。辩护律师被迫退庭事件对法庭有序纪律的维护、律师执业尊严、甚至被告人辩护权的维护和实现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在规范辩护律师法庭辩护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完善庭审法官相关责任的规范条文。辩护律师被迫退庭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一是被迫退庭的辩护律师还能否重返法庭继续参与本案的辩护?二是被告人是否有权委托新的辩护人?三是被迫退庭的辩护律师能否在裁判文书中列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退庭 辩护权 异议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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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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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晓红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7期77-78,共2页
在倡导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探讨律师退庭这一现象,显然是必要的。文章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律师退庭这一现象进行初步概述,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涉及诉讼模式、文化、制度及法律职业群体自身因素等。最后针... 在倡导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探讨律师退庭这一现象,显然是必要的。文章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律师退庭这一现象进行初步概述,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涉及诉讼模式、文化、制度及法律职业群体自身因素等。最后针对这些成因,进一步提出应对此问题的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退庭 法院审判 诉讼模式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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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退庭的三种形态及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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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勇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21-128,共8页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退庭存在以拒绝辩护之名的许可退庭、以维护法庭秩序之名的责令退庭、以抗议法庭不公之名的擅自退庭等三种形态。对于许可退庭,应当在尊重被告人意志的前提下,从严审查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对于责令退庭,关键应厘清...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退庭存在以拒绝辩护之名的许可退庭、以维护法庭秩序之名的责令退庭、以抗议法庭不公之名的擅自退庭等三种形态。对于许可退庭,应当在尊重被告人意志的前提下,从严审查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对于责令退庭,关键应厘清责令退庭的依据并遵循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原理,同时赋予律师异议权;对于擅自退庭,应当区分擅自退庭与拒绝辩护的关系,不得因擅自退庭而随意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不同的退庭形态反映出不同的辩护原理与规制路径,但均会导致多重不利后果。长远而言,应采取多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退庭现象的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退庭 退出辩护 辩审冲突 诉讼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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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是否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才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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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78-79,共2页
关键词 上诉人 传唤 撤诉 中途退庭行为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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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程序异议机制初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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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元培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32-140,共9页
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是辩护权有效制约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程序异议机制在构造上包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处理异议的程序"两个层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程序异议权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辩护律师提... 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是辩护权有效制约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程序异议机制在构造上包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处理异议的程序"两个层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程序异议权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辩护律师提出程序异议主要有三种途径:直接提出异议、通过复议提出异议和通过上诉提出异议,但这三种途径均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程序异议的有效处理取决于多种因素,辩护律师异议不当或者法庭对异议的处理不当均有可能引发辩审冲突。在未来的改革中,既需要扩大程序异议的范围,完善异议的审查程序,也要为辩护律师的程序异议设置一定的界限,规范律师过激的异议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护律师 程序异议 程序性辩护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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