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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权的证成及规则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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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蕊 闫晶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4-74,共11页
破产清算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的争议源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对于留抵税额归属的差异性认知。有鉴于此,应当辨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明确价值理性对于留抵税款归属的判断居于优先地位,肯认留抵税额的应然所有权人为破产清算企... 破产清算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的争议源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对于留抵税额归属的差异性认知。有鉴于此,应当辨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明确价值理性对于留抵税款归属的判断居于优先地位,肯认留抵税额的应然所有权人为破产清算企业,进而确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在增值税抵扣机制陷入运行不能的状态时,国家对于留抵税款的继续占有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破产清算企业可以行使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国家返还留抵税款。因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属于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现行规则模糊不清,难以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遵循。职是之故,有必要在充分考量退税风险的情况下,重新塑造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规则条件。同时利用税收智慧平台建设,实现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规则安全、高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清算企业 留抵退税 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退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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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留抵退税权的证成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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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超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15-126,共12页
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其法定化是增值税制度优化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改善纳税营商环境。从纳税人权利视角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发现,留抵退税并非税收优惠,而是增值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留抵退税权是... 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其法定化是增值税制度优化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改善纳税营商环境。从纳税人权利视角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发现,留抵退税并非税收优惠,而是增值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留抵退税权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公法上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简单被抵扣权涵摄,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退税权,属于独立权利。目前,对留抵退税权存在诸多不合理限制,如对纳税人身份限制过多、纳税人注销或转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退税、留抵税额难以抵减其他欠税、留抵退税权未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特别调整且无法代位行使等,纳税人虚增销项税额后还能否行使留抵退税权尚不明确。在跨区域商品流通中,征收和退还增值税的主体出现错位,导致地方财力无法有效保障退税的实现。留抵退税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目前既难以依法有效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又未严格追究税务机关强迫或拖延退税的责任。鉴于此,对留抵退税权,适宜以直接入法的形式在我国增值税法中予以明确;对留抵退税权的限制应处在必要与合理范围内,并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留抵退税权应回归债权的相对性,以对增值税财权进行横向或纵向重新配置,充实地方财力;应健全留抵退税权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保护纳税人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 留抵退税 纳税人权利 债权 退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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