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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偷税竟打包装物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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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栗太生 《河南税务》 1997年第2期41-41,共1页
包装物,通常是指盛装或包装包扎商品用的物品.会计制度所设置的“包装物”科目,是核算自有的包装品.包括:用于包装商品、产品的各种包装物;用于随同商品、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如桶、箱、瓶、坛... 包装物,通常是指盛装或包装包扎商品用的物品.会计制度所设置的“包装物”科目,是核算自有的包装品.包括:用于包装商品、产品的各种包装物;用于随同商品、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如桶、箱、瓶、坛、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发(1994)288号和豫国税发(1994)095号文件之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装物押金 会计制度 营业外收入 销售额 包装货物 增值税 退还的押金 包装品 纳税人 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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