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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沙自贸区“粤港合作区”试点香港当事人间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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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健男 叶诗瑜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4期206-219,共14页
南沙自贸区'粤港合作区'的建立,为南沙自贸区法院试点香港民商事司法文书当事人送达规则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平台和机遇。'粤港合作区'试点当事人送达规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弥合内地与香港... 南沙自贸区'粤港合作区'的建立,为南沙自贸区法院试点香港民商事司法文书当事人送达规则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平台和机遇。'粤港合作区'试点当事人送达规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弥合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冲突,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缺乏法律依据、两地法律文化差异大、法院实践效果不佳等现实障碍。不过,基于中央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的支持,'粤港合作区'的独特优势,以及送达方式的技术性特征,在'粤港合作区'试点当事人送达规则具有可行性。试点司法文书送达当事人主义的制度构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送达主体、文书范围、送达期限及送达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合作区 涉港民商事诉讼程序 香港当事人主义 送达规则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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