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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改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适度司法化——以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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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少林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4期90-101,共12页
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委会议案实质行使着司法职能,应当尽可能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要求。目前检委会议案运作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借鉴境外检察集体决策机制,可从... 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委会议案实质行使着司法职能,应当尽可能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要求。目前检委会议案运作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借鉴境外检察集体决策机制,可从以下方面来探索推进检委会适度司法化:强化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性,检委会委员可分为常设委员与专业委员。常设委员保留现状,检委会议事由常设委员讨论决定。专业委员按专业领域分若干类别,检委会议案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及专业委员讨论决定;强化检委会议案的亲历性,必要时可探索由专职委员代表检委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讯问或询问;提高检委会运作的公开透明性,必要时书面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加强检委会决定的说理性,将"检委会决定书"明确为法律文书,加强其说理论证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适度司法 大陪审团 检察审查会 议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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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适度能动”之气候司法研究:域外实践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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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悦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1-42,共12页
气候司法是我国气候应对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对气候立法、气候行政行“能动纠偏”之用。我国气候司法从被动、弱能动,当前呈现“强能动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司法政策和理论研究都对气候司法提出了“适度能动”的要求。本文意欲厘... 气候司法是我国气候应对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对气候立法、气候行政行“能动纠偏”之用。我国气候司法从被动、弱能动,当前呈现“强能动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司法政策和理论研究都对气候司法提出了“适度能动”的要求。本文意欲厘清中国语境下“适度能动”气候司法之实现路径。通过对中外气候能动司法实践与理论展开比较研究,本文认为,相较域外“造法型”气候能动司法,以“服务保障”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政策为目标的中国“回应型”气候能动司法有着更广泛的“社会控制”意义,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中发挥司法的气候治理作用。但中国能动司法不可跳脱出其宪法定位,不可代位甚至超越行政权和最高权力机关之立法权。气候司法于气候立法“补位而非代位”,于气候执法“辅助监督而非代位干涉”。中国“适度能动”回应型气候司法有“气候规制监督”“气候损害救济”“气候刑事惩戒”和“气候政策保障”四条实现路径,故此应强化检察机关气候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拓展“大环资审判”格局;减少公民个人承担气候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避免“绿色原则”之滥用,限制预防性检察行政诉讼的提起范围,审慎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达峰碳中和 气候司法 适度能动司法 回应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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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被引量: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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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宗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69-191,共23页
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其“三级审批制”的行政性办案方式长期存在突出矛盾,因此需要推进适度司法化的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从逮捕程序改革、司法救济权赋予,到简易程序出庭和法... 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其“三级审批制”的行政性办案方式长期存在突出矛盾,因此需要推进适度司法化的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从逮捕程序改革、司法救济权赋予,到简易程序出庭和法律监督任务的加重,使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成为更迫切的课题。目前虽然存在检察机关自身素质、体制逻辑、外部配合等内外障碍,但仍可能为其创造一定的运行空间和条件。适度司法化改革主要体现于组织性措施和程序性措施两个方面,包括确认骨干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塑造一线责任主体;由不同业务方向的办案组群,形成“多点式办案单元”和“扁平化”管理模式;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促进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务体系的合理构成;区别不同业务性质和需要,引进对审听证程序要素,建构审前程序的弹劾制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办案方式 适度司法 检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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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改革--以适度司法化为导向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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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89-97,共9页
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诉前程序的意义在于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自我纠正的机会、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检察权谦抑性品格。但诉前程序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动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势在必行。构建具有司法特征... 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诉前程序的意义在于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自我纠正的机会、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检察权谦抑性品格。但诉前程序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动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势在必行。构建具有司法特征的诉前程序机制,可以改变检察建议的单向性结构和检察监督行政化的错位格局。检察权的司法属性、特定领域检察权司法化运行的成功经验以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施成果,都为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包括检察权能的司法化和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司法化,具体体现为检察机关保持中立地位、检察人员相对独立办案、确立对审听证程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度司法 诉前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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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造法型”权利生成的法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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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宏霞 霍晓霞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56-64,共9页
司法是权利生成的重要环节,司法权利生成具有复杂的现实形态,“适法型”权利生成并非全部。“造法型”权利生成是以个案渐进的累积方式解决民众权利需求与供给矛盾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权利生成正当性的论争焦点。厘清其法治逻辑,有助于... 司法是权利生成的重要环节,司法权利生成具有复杂的现实形态,“适法型”权利生成并非全部。“造法型”权利生成是以个案渐进的累积方式解决民众权利需求与供给矛盾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权利生成正当性的论争焦点。厘清其法治逻辑,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挤司法权利救济体系及救济能力现代化。与兼顾法治形式之维与实质之维的“良法善治”的法治理念相吻合的“规范-价值-事实”的多维法律概念观统合了司法“造法型”权利生成正当性的经典理据。适度司法义务论从“禁止拒绝裁判-依法裁判-裁判论证”的司法义务阶梯性上证成了司法“造法型”权利生成,更从“司法不为与司法不能、规范封闭与认知开放、价值引导与程序规制”角度诠释了司法“造法型”权利生成的法治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造法型”权利生成 多维法律概念 适度司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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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司法干预下的预重整程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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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幼亭 朱晋华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6期41-45,共5页
预重整程序目前尚无统一定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将其称之为简易重整程序,即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并特别建议运用该程序处理在法庭外债务... 预重整程序目前尚无统一定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将其称之为简易重整程序,即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并特别建议运用该程序处理在法庭外债务重组中,由于债权人采取个别行动以及由于需要取得一致同意而使自愿重组协议的达成遇到阻碍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生效力 重整程序 程序处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法庭外债务重组 适度司法 预重整 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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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司法构造 被引量:6
7
作者 肖金明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8-57,共10页
加快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必须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宪法政治发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宪法政治发展进程,需要通过政党制度的完善形成执政型政党,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权威型人大,通过法治政府建设造就善治型政府,通过司法... 加快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必须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宪法政治发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推进宪法政治发展进程,需要通过政党制度的完善形成执政型政党,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权威型人大,通过法治政府建设造就善治型政府,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成就适度型司法,法治国家和宪法政治还需要相对自由型媒体和日渐成熟的公民型社会。毫无疑问,这将逐渐改善中国政治生态,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政治制度体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实践中国特色的分权原则,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全面关系,确立和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并将司法权威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关联起来,在政法职能定位的基础上理解和实践中国话语式的司法独立,以重构中国司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治权威 适度司法 司法独立 政权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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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视野中法治国家的核心内涵 被引量:6
8
作者 肖金明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3-20,共8页
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建立了政党政治、政治参与和法治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逻辑关系。在政治文明视野中全面理解和把握法治国家的核心内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当将依法治权视为依法治国的核心... 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它建立了政党政治、政治参与和法治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逻辑关系。在政治文明视野中全面理解和把握法治国家的核心内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应当将依法治权视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恰当定位立法、行政与司法及其相互关系,实践分权原则和人民参与思想,完善立法民主,建设法治政府和发展适度司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治文明 法治国家 立法民主 法治政府 适度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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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象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9
作者 张传伟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2期101-104,共4页
家庭暴力是应限于发生在具有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的家庭内部的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等。家庭暴力在我国有渐次多发的趋势,给正常的家庭关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现已成为家庭稳定甚至社会稳定的重要杀手。不少国家... 家庭暴力是应限于发生在具有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的家庭内部的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和冷暴力等。家庭暴力在我国有渐次多发的趋势,给正常的家庭关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现已成为家庭稳定甚至社会稳定的重要杀手。不少国家运用法律制度遏制家庭暴力已有成功先例。我国应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有益经验,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构建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完善举证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保护,用法律规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 司法适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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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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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平容 《仲裁研究》 2011年第1期30-38,共9页
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反对法院对实体内容过度干预。对裁决的实体审查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裁决确有明显实体错误,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外国裁决 适度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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