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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改背景下检察委员会的适度司法化——以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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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少林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4期90-101,共12页
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委会议案实质行使着司法职能,应当尽可能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要求。目前检委会议案运作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借鉴境外检察集体决策机制,可从... 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集思广益,对于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检委会议案实质行使着司法职能,应当尽可能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要求。目前检委会议案运作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借鉴境外检察集体决策机制,可从以下方面来探索推进检委会适度司法化:强化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性,检委会委员可分为常设委员与专业委员。常设委员保留现状,检委会议事由常设委员讨论决定。专业委员按专业领域分若干类别,检委会议案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及专业委员讨论决定;强化检委会议案的亲历性,必要时可探索由专职委员代表检委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讯问或询问;提高检委会运作的公开透明性,必要时书面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加强检委会决定的说理性,将"检委会决定书"明确为法律文书,加强其说理论证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委员会 适度司法化 大陪审团 检察审查会 议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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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被引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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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宗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69-191,共23页
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其“三级审批制”的行政性办案方式长期存在突出矛盾,因此需要推进适度司法化的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从逮捕程序改革、司法救济权赋予,到简易程序出庭和法... 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其“三级审批制”的行政性办案方式长期存在突出矛盾,因此需要推进适度司法化的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从逮捕程序改革、司法救济权赋予,到简易程序出庭和法律监督任务的加重,使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成为更迫切的课题。目前虽然存在检察机关自身素质、体制逻辑、外部配合等内外障碍,但仍可能为其创造一定的运行空间和条件。适度司法化改革主要体现于组织性措施和程序性措施两个方面,包括确认骨干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塑造一线责任主体;由不同业务方向的办案组群,形成“多点式办案单元”和“扁平化”管理模式;建立主任检察官制度,促进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务体系的合理构成;区别不同业务性质和需要,引进对审听证程序要素,建构审前程序的弹劾制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办案方式 适度司法化 检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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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改革--以适度司法化为导向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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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89-97,共9页
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诉前程序的意义在于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自我纠正的机会、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检察权谦抑性品格。但诉前程序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动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势在必行。构建具有司法特征... 作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诉前程序的意义在于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自我纠正的机会、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检察权谦抑性品格。但诉前程序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动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势在必行。构建具有司法特征的诉前程序机制,可以改变检察建议的单向性结构和检察监督行政化的错位格局。检察权的司法属性、特定领域检察权司法化运行的成功经验以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施成果,都为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包括检察权能的司法化和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司法化,具体体现为检察机关保持中立地位、检察人员相对独立办案、确立对审听证程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度司法化 诉前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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