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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不方便法院原则及其借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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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雯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第2期50-52,共3页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时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已被很多国家所接受和采用。文章着眼于澳大利亚特有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模式,并提出该模式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不...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时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已被很多国家所接受和采用。文章着眼于澳大利亚特有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模式,并提出该模式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方便法院 明显的不适当法院 适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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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以内地处理涉港离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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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明星 李华成 《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 2008年第11期48-49,共2页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防止一事两诉、挑选法院问题上起到很大作用。内地与香港居民间离婚案件近年增加迅速,挑选法院、一事两诉等现象频频发生。内地司法实践中应以"最适当法院...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防止一事两诉、挑选法院问题上起到很大作用。内地与香港居民间离婚案件近年增加迅速,挑选法院、一事两诉等现象频频发生。内地司法实践中应以"最适当法院"理由确立不方便法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方便法院 适当法院 涉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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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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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舒戈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5期18-19,25,共3页
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国家拒绝行使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体现的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自我抑制管辖权的行使,从而缓解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体现了国际礼让精神,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挑选法院给被告造成诉讼... 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国家拒绝行使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体现的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自我抑制管辖权的行使,从而缓解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体现了国际礼让精神,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挑选法院给被告造成诉讼上的困难,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案件积压的状况,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本文从不方便法院的概念和历史源流入手,分析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脉络,阐释现今美国不方便法院的制度模式,并就中国适用不方便法院的条件进行分析,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略述己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方便法院 适当法院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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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立场与方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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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志慧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5-224,共20页
先受理法院规则作为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方法,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模式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针对国际平行诉讼确立的先受理法院规则之中国模式,虽展现了我国在民事管辖权跨国分配中适度礼让外国法院的合作立场,但由于忽视其适用... 先受理法院规则作为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方法,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模式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针对国际平行诉讼确立的先受理法院规则之中国模式,虽展现了我国在民事管辖权跨国分配中适度礼让外国法院的合作立场,但由于忽视其适用场域的转换,导致先受理法院规则理论上蕴含的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之优势难以发挥。为克服法律僵化而对先受理法院规则设置的逃避条款,既忽视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体系自身蕴含的矫正作用,也模糊了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关系。鉴于国际民事诉讼中“先受案法院”与“适当法院”的关联性,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替代先受理法院规则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国际平行诉讼的规制存在国内法与多边机制之方法差异。多边机制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可为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提供跨国司法合作路径。对于多边机制规制外的国际平行诉讼,我国更宜依据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有效规制,最终取决于各国间司法互信的累积和提升。参与相关条约的磋商及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并积极适用国内法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确定管辖案件之“适当法院”,应是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与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受理法院规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国际平行诉讼 适当法院 管辖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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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韩亚航班空难案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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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旭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42-148,共7页
"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使许多韩亚空难受害者不具备在事发地对韩亚航空公司起诉的资格。但是,受害者可以避开该公约,在美国起诉飞机制造商——波音。波音则可以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并强调美国最... "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使许多韩亚空难受害者不具备在事发地对韩亚航空公司起诉的资格。但是,受害者可以避开该公约,在美国起诉飞机制造商——波音。波音则可以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并强调美国最高法院在派珀飞机公司诉雷诺一案中指出美国法院对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应予以较少的尊重。对此,韩亚空难受害者可以在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巡回法院起诉波音,因为在一系国际空难案件中,该州法院拒绝了波音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外国原告起诉的请求。然而,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于2012年对Arik v.Boeing Co.一案的判决是不可忽略的,它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尽管如此,该案例与韩亚空难案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该州法院不会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方便法院原则 适当法院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管辖权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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