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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审判:民事审限治理的时间之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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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丕潜 庄静 《知与行》 2020年第2期34-39,共6页
民事审限既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民事审限制度自身蕴含的效率因素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价值,同时,诉讼效率的实现与法院的架构和程序的设置密切相... 民事审限既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民事审限制度自身蕴含的效率因素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价值,同时,诉讼效率的实现与法院的架构和程序的设置密切相关,一方面取决于立法层面上的制度构建,另一方面需通过有效的实践实现其价值功能预设。对于民事审限制度,我们应冲破保守、静态的观念,精准衡量、有效管理,充分激发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特功能。民事审判实践中,在案件的激增与审判压力巨大的客观事实下,民事案件统一的审理期限规定已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个案实际需求,民事审限制度约束中“超审限”及“隐性超审限”现象频发,使其陷入价值迷失、功能紊乱的运作困境,损害了制度设置意欲实现的价值,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强调加强适时审判与诉讼协同诉讼机能的调整,欲实现制度理念从诉讼程序到职业伦理的更新,以给予当事人参与程序改造和治理的权利,并量化区别案件类型设置与之对应的审理期限,是提高诉讼效率,规范裁判权力及治理审限疲软乏力实践困境的理性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审限 适时审判 诉讼效率 时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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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时审判请求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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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红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34-142,共9页
适时审判请求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倡导、民事审限制度的规定和法院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院适时裁判。但若能基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等因素对某些案件予以优先审理,并对诉讼拖延提供事... 适时审判请求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倡导、民事审限制度的规定和法院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院适时裁判。但若能基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等因素对某些案件予以优先审理,并对诉讼拖延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将会给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提供充分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时审判请求权 诉讼促进 案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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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程序正义之维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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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阳友 李琼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68-78,共11页
家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型诉讼,往往涉及到身份关系及社会公益,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慎重地审视家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为了维护家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在审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案件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平衡兼顾,... 家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型诉讼,往往涉及到身份关系及社会公益,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慎重地审视家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为了维护家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在审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案件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平衡兼顾,而不能重实体、轻程序。鉴于此,从家事审判中程序权利的保障、程序利益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以及程序正义受损时可采取的救济程序等方面入手,对如何更好地维护家事案件中的程序正义进行理性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审判 程序正义 听审请求权 适时审判请求权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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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理迟延之程序与实体救济——以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98条修正为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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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家曦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1期79-103,共25页
审限管理在防止审理迟延的作用上功过难掩,其虽然给予民事法官较大的监督压力,但应对民事司法的结构性缺陷仍然乏力,内部的职权运行方式也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周延的适时审判保障,我国应当沿着"申请监督"和"司法公开"... 审限管理在防止审理迟延的作用上功过难掩,其虽然给予民事法官较大的监督压力,但应对民事司法的结构性缺陷仍然乏力,内部的职权运行方式也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周延的适时审判保障,我国应当沿着"申请监督"和"司法公开"的逻辑,进一步增设程序异议权,并构建以之为要件的补偿程序。一方面,赋予当事人提示法官作出正确诉讼指挥措施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活用审限制度,将审理迟延的风险与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案外人和国家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由此建立的救济机制将与审限管理共同形成较为完整的迟延保障防止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时审判 审理期限 审理迟延 迟延异议 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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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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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丹 《法治论坛》 2021年第2期178-198,共21页
法官迟延不作为侵害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并不以迟延实际发生乃至损害发生为要件或前提,而是以当事人适时请求权的侵害为要件。法官职务监督属于典型的内部监督程序,当事人并不享有请求法院履行职务监督义务上的... 法官迟延不作为侵害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并不以迟延实际发生乃至损害发生为要件或前提,而是以当事人适时请求权的侵害为要件。法官职务监督属于典型的内部监督程序,当事人并不享有请求法院履行职务监督义务上的主观权利。针对法官迟延不作为,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再审、异议、复议等内容同样无法给予有效的救济。程序正义要求法官迟延不作为的救济方法应当坚持及时性与有效性两项基本原则。法官迟延不作为影响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的信任,允许当事人针对此类行为法官申请回避可以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与迟延抗告不同,迟延异议程序与迟延赔偿责任更符合救济方法的及时性与实效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迟延不作为 诉讼行为 异议程序 迟延赔偿责任 适时审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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