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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
被引量:
4
1
作者
沈虹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28-130,共3页
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涉及投资种类、主体、地域三方面。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制。在没有明确排除的前提下,香港和澳门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援引中外BITs。但基...
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涉及投资种类、主体、地域三方面。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制。在没有明确排除的前提下,香港和澳门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援引中外BITs。但基于"一国两制",中外BITs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也不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设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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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华盛顿公约》第25(4)条
ICSID管辖权
中国投资者
适用领土
原文传递
题名
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
被引量:
4
1
作者
沈虹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28-130,共3页
文摘
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管辖涉及投资种类、主体、地域三方面。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制。在没有明确排除的前提下,香港和澳门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可以援引中外BITs。但基于"一国两制",中外BITs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也不适用于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设立的法人。
关键词
《华盛顿公约》第25(4)条
ICSID管辖权
中国投资者
适用领土
分类号
D997.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
沈虹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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