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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逃避侦查审判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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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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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泗洪县车路口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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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1期70-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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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长期不归案,甚至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现象,这给办案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虽然在第88条中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对这种现象应予从重处罚.为了遏制、减少和预防此类现象,笔者建议在刑法第8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如下:'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从重处罚,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同时,在刑法第63条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这样做的好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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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中国
刑罚
犯罪分子
从重处罚
逃避侦查行为
逃避审判行为
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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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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