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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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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硕 马荣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21-128,共8页
交通肇事“逃逸”的内涵究竟是“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救助义务”,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然而,这两者并非二元对立关系,其在解释方法上是同源的。因此,将它们结合起来形成“结合说”以揭示“逃逸”的内涵并无不妥。由此,不仅可以... 交通肇事“逃逸”的内涵究竟是“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救助义务”,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然而,这两者并非二元对立关系,其在解释方法上是同源的。因此,将它们结合起来形成“结合说”以揭示“逃逸”的内涵并无不妥。由此,不仅可以解决“肇事逃逸”法定刑升格的正当性问题,也回应了“逃避救助义务说”与司法解释有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规定相违背的问题。“逃逸”情节的特殊性决定了“逃逸”只具有依附地位而无独立性,这意味着“逃逸”情节只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所以,在交通肇事的制度安排上,将“逃逸”作为定罪情节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关规定应予以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逃避法律追究说 逃避救助义务 结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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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性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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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浩文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01-104,共4页
我国学者在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进行解释时,主要采取了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无论哪种方法都有其天然的缺陷,产生了很多让人难以接受的结论。对"逃逸"应该从它的行为结构入手进行解释,认为"交通肇事后逃... 我国学者在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进行解释时,主要采取了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无论哪种方法都有其天然的缺陷,产生了很多让人难以接受的结论。对"逃逸"应该从它的行为结构入手进行解释,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实属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结合犯,这样才能有效解释立法者对其升格法定刑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 逃避法律追究说 逃避救助义务 规范目的解释 行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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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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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6期107-124,共18页
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 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刑法逃逸 行政法逃逸 逃避法律责任说 逃避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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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标准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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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天晴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8-32,37,共6页
交通肇事罪存在三种逃逸情形,其中逃逸作为定罪情节值得商榷。三种逃逸具有同一性,适用统一的认定标准。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的角度单一,各自都无法设定全面的认定标准。“逃逸”认定标准的重构应当从纵横两个维度出发,横向... 交通肇事罪存在三种逃逸情形,其中逃逸作为定罪情节值得商榷。三种逃逸具有同一性,适用统一的认定标准。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的角度单一,各自都无法设定全面的认定标准。“逃逸”认定标准的重构应当从纵横两个维度出发,横向上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求,纵向上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以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实务中结合伤势走向、逃跑的时空特点和投案可能性进行判断,从而切实保护人身安全,契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肇事逃逸 逃避救助义务 逃避法律追究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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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位阶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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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采薇 《求索》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68-177,共10页
交通肇事罪中对“逃逸”行为加重法定刑的根据在于前置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了肇事者的四项法定义务,即保护现场、及时救助被害人、报警和损害赔偿,四者之间救助义务居首位,保护现场与报警义务次之,最后是作为民事义务的损害赔偿。相对应... 交通肇事罪中对“逃逸”行为加重法定刑的根据在于前置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了肇事者的四项法定义务,即保护现场、及时救助被害人、报警和损害赔偿,四者之间救助义务居首位,保护现场与报警义务次之,最后是作为民事义务的损害赔偿。相对应地,“逃逸”的行为内涵也呈现出明显的位阶关系:第一位阶是逃避救助义务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肇事后未对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救助,包括未停车查看情况、未拨打急救电话、未自行救助、未委托他人救助等;第二位阶是积极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在救助义务履行完毕或履行瑕疵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找人“顶包”、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三位阶是消极逃避法律追究不构成逃逸,指行为人在救助义务履行完毕或履行瑕疵的情况下,若采用被动接受“顶包”、单纯逃跑等方式不归案、不配合调查,则不认定为逃逸。在此位阶化认定模式下,逃逸的成立范围将大大限缩,司法裁判规则也会更具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 位阶化认定 逃避救助义务 积极逃避法律追究 消极逃避法律追究
原文传递
关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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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昕炎 《科学中国人》 2017年第7X期129-130,共2页
交通肇事行为是生活之中最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文详细的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在'逃逸'情节上将理论的分歧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提出了融合理论于生活之中的观点。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逃避法律责任说 逃避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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