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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留置的适用条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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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飞跃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0-46,共7页
尽管公职人员的犯罪、违法、违纪乃至不道德行为,都属于监察的范围,但适用留置需以"贪腐渎职"来划分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查办犯罪案件的权限,因而"贪腐渎职"是适用留置的前提条件。"涉嫌犯罪"作为留置适... 尽管公职人员的犯罪、违法、违纪乃至不道德行为,都属于监察的范围,但适用留置需以"贪腐渎职"来划分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查办犯罪案件的权限,因而"贪腐渎职"是适用留置的前提条件。"涉嫌犯罪"作为留置适用的决定性条件,是区分针对不同性质的监察案件采取不同类型的监察调查措施的核心因素。"涉嫌犯罪"包括与职务有关行为的危害程度已经涉嫌犯罪以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可以证明或者指向涉嫌犯罪的事实两个方面。"逃避追责"是留置适用的选择性条件,是区分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调查人采取不同类型的监察调查措施的主要依据,其目的在于在保证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进行的同时,能够使被调查人的人权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留置 贪腐渎职 涉嫌犯罪 逃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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