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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选择之债撤回与撤销的行使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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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原媛 《南方论刊》 2023年第10期70-72,共3页
选择之债虽在我国《民法典》中概念首次得以确定,但在理论上仍有存在争议。明确选择之债的概念要素在于标的(给付)的复数性与履行的择一性。在性质上选择权是形成权因此不可随意撤销,其撤销权行使中的“通知”属于意思表示而非准民事法... 选择之债虽在我国《民法典》中概念首次得以确定,但在理论上仍有存在争议。明确选择之债的概念要素在于标的(给付)的复数性与履行的择一性。在性质上选择权是形成权因此不可随意撤销,其撤销权行使中的“通知”属于意思表示而非准民事法律行为,故而可以适用《民法典》141条的规定撤回选择意思表示。虽然确定了原则上选择不可撤销,但法律保留了路径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利益衡量,在双方达成合意下变更。如果出现了一方在欺诈、胁迫下做出了选择决定,则应适用总则编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相关规定,选择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之债 标的 意思表示撤回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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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具体适用——以本土语境与比较法立法例的比对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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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昊 《争议解决》 2021年第4期270-278,共9页
选择之债乃债法理论之中,债的形态的一种,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付之阙如。《民法典》实施之后,学者亦鲜有提及选择之债之具体适用。在定义上,选择之债指于数宗给付中,依选择而定一宗之给付为标的之债;而对于这一债之形... 选择之债乃债法理论之中,债的形态的一种,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付之阙如。《民法典》实施之后,学者亦鲜有提及选择之债之具体适用。在定义上,选择之债指于数宗给付中,依选择而定一宗之给付为标的之债;而对于这一债之形态的核心,即在于选择权的界定——含义、归属、性质以及为各立法例如出一辙所确定的跳转规则。在外部,选择之债需要与单一之债、种类之债、选择竞合等概念加以区分。在功能性上,选择之债亦得与债法上其他制度,特别是给付不能、合同僵局下的解除发生牵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之债 选择 替代权 给付不能 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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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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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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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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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8期42-43,共2页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选择权的行使方法和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51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选择权的行使方法和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51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选择之债 不能履行 选择 通知到达 网络买卖合同 及时通知 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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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特定物之债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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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1990年第1期90-92,35,共4页
作为反映财产动态的债,无论是依照法律成立或者依合同成立,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持流通渠道的畅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使债能够实际履行。本文对特定物之债的实际履行... 作为反映财产动态的债,无论是依照法律成立或者依合同成立,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持流通渠道的畅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使债能够实际履行。本文对特定物之债的实际履行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诸如特定物之债实际履行的特殊性,不履行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作一个初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合同成立 种类物 的履行 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 选择之债 履行期限 合同订立 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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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并之诉的辨析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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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55-61,共7页
选择合并之诉是客观合并之诉的一种类型。由于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对选择合并之诉理解上的差异,形成了旧选择合并之诉说与新选择合并之诉说两种学说。比较分析新旧两种选择合并之诉说并解读特殊情况下的选择合并之诉,可以发现新选择合并... 选择合并之诉是客观合并之诉的一种类型。由于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对选择合并之诉理解上的差异,形成了旧选择合并之诉说与新选择合并之诉说两种学说。比较分析新旧两种选择合并之诉说并解读特殊情况下的选择合并之诉,可以发现新选择合并之诉说主张由法院进行选择裁判,更符合选择合并之诉的本意。总结选择合并之诉一审、二审审理与裁判的不同情形,探讨选择合并之诉的发展进路,对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大有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合并 选择之债 代偿请求 诉讼标的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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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解释论:从“简单”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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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达 《仲裁研究》 2023年第1期45-55,共11页
以物抵债系以物充当原有债务之清偿。以物抵债既不应被解释为一个新的契约,也不是所谓的“处分行为”。以物抵债合意应被解释为对原债的变更而非更新。变更后的法律关系由简单之债变为选择之债。以物抵债可准用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 以物抵债系以物充当原有债务之清偿。以物抵债既不应被解释为一个新的契约,也不是所谓的“处分行为”。以物抵债合意应被解释为对原债的变更而非更新。变更后的法律关系由简单之债变为选择之债。以物抵债可准用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买卖合同规则。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应通过审查原债权债务关系及预告登记制度予以防范。对以物抵债的解释,应努力兼顾当事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亦应追求法律关系的简洁与法律规则的可适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 流质契约 处分行为 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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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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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栩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94-103,共10页
在我国法上,出卖人违反合同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多项救济权利,但我国法并未规定买受人应于合理期限内行使此选择权,因而使出卖人陷入"履行不确定状态";规则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地位被动,法律对其利益保护不足。有必... 在我国法上,出卖人违反合同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多项救济权利,但我国法并未规定买受人应于合理期限内行使此选择权,因而使出卖人陷入"履行不确定状态";规则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地位被动,法律对其利益保护不足。有必要在不突破教义学界限的范围内,分析"债务人迟延"与"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选择之债"与"选择竞合"制度之互动关系,以及形成权的撤回与变更权的兼容问题,权衡买卖双方于"履行待定状态"时所处之利益状态及可行使之权利,寻求结束"履行待定状态"之型构,完善我国合同法继续履行规则,并统一有关规则的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法 继续履行 受领迟延 选择之债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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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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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经纬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第2期198-207,共10页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组织了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70余万字的《民法典草案修改意见稿》,并已将该“修改意...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组织了部分教师和研究生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70余万字的《民法典草案修改意见稿》,并已将该“修改意见稿”送交有关机关及部分兄弟院校参阅。本刊从中选出部分文章予以发表,以供立法机关和学界同仁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总则 民法典草案 侵权行为法 无因管理 损害赔偿 的消灭 选择之债 不可分之债 民事立法 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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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类型对赌中选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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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曦 沈洁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4期81-85,共5页
【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多种可选择对赌形式的,构成选择之债。对投资人所作的瑕疵选择,应本着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商事交易的原则,从行权主体、通知方式及行权期间等方面作要素审查,尤其注重考量协议对行权期间是否限制及如何限制,确... 【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多种可选择对赌形式的,构成选择之债。对投资人所作的瑕疵选择,应本着积极行使权利、促进商事交易的原则,从行权主体、通知方式及行权期间等方面作要素审查,尤其注重考量协议对行权期间是否限制及如何限制,确定最为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对赌选择。对赌形式一经选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使权利 商事交易 通知方式 选择之债 裁判要旨 真实意思表示 行权主体 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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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11
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9期44-45,共2页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谈谈《民法典》中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势变更原则等新规记。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谈谈《民法典》中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势变更原则等新规记。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 履行 选择之债 务性质 当事人约定 务人 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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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等新规定
12
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7期40-41,共2页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绿色原则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网络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民法典》合同编第512条各款分别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绿色原则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网络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民法典》合同编第512条各款分别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电子合同 绿色原则 信息网络 快递物流 电子凭证 选择之债 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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