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中的选择性不起诉
被引量:23
- 1
-
-
作者
周长军
-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0-91,共12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17BFX055)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专项“刑事审判与国家监察调查程序的衔接问题研究”(18BSPJ04)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团队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化研究”(IFYT1904)的资助
-
文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从宽和特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从宽两种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从宽既包括量刑从宽也包括定罪从宽。该制度的推行强化了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权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传统上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轻罪案件才适当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审查起诉原则,但也加大了滥用风险。检察机关的选择性不起诉主要存在六种不当情形:身份优遇型;法不责众型;稳定大局型;控辩交易型;教训策略型;徇私枉法型。防范选择性不起诉的滥行,在法律层面需要废除'公诉转自诉'制度,构建准起诉程序和法官事前同意制度,完善法院对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审查和制约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值班律师制度,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赋予不起诉一定的实质确定力,防止不起诉后的随意再诉。
-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选择性不起诉
准起诉程序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
Keywords
the system of lenient punishment for admission of guilt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selective non-prosecution
quasi-prosecution procedure
immunity from testimony for blemish witnesses
-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我国选择性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超越
被引量:4
- 2
-
-
作者
陈海锋
-
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11-128,共18页
-
基金
2019年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监检关系视角下的《监察法》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05)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选择性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一次重大发展,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要求。从功能视角看,选择性不起诉呈现出“大”与“小”的背离,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权利化、公诉裁量权的扩大与控辩协商的制度化上有新的发展;同时,由于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集中由最高检察机关核准、裁量形式难以应对多样的实践,以及实务部门的限制适用态度,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公共利益衡量、当事人权利保障与比例原则为完善的理论基础,我国选择性不起诉制度有必要增加裁量形式、降低适用条件,并视不同情况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分级核准。作为一种特殊的选择性不起诉形式,污点证人制度具有控辩协商下利益交换的特点,应当限制在办案需要的情形;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不应受到限制,但同案犯作为污点证人不合适。
-
关键词
选择性不起诉
公诉裁量权
公共利益
平等保护
污点证人
-
Keywords
Optional Non-prosecution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Public Interests
Equal Protection
Tainted Witnesses
-
分类号
DF7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