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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别堕胎的刑法规制检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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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才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27-129,共3页
选择性别堕胎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制止日趋严重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刑法立法机关不能无动于衷,应当将选择性别堕胎而非单纯的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否则,立法机关... 选择性别堕胎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制止日趋严重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刑法立法机关不能无动于衷,应当将选择性别堕胎而非单纯的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否则,立法机关有违自己的义务。"选择性别堕胎罪"应当通过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刑法立法模式而非修正案的模式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性别堕胎 犯罪化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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