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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选择性起诉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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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炽 王建荣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62-65,共4页
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大利益。"选择性起诉"的目的在于减轻刑事诉讼对司法的负担,有助于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并切实减少... 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大利益。"选择性起诉"的目的在于减轻刑事诉讼对司法的负担,有助于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并切实减少审判环节的实际耗费,节减诉讼成本,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高效率利用,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谐社会 选择性起诉 起诉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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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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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 李峰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42-147,共6页
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类群犯罪案件中多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人不合理地只起诉了某一个或者少数犯罪人的行为。选择性起诉的出现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预防难度加大、程序工具主义思潮的影响以及对人权保障的忽视等因... 刑事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同一类群犯罪案件中多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人不合理地只起诉了某一个或者少数犯罪人的行为。选择性起诉的出现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预防难度加大、程序工具主义思潮的影响以及对人权保障的忽视等因素有直接关系。选择性起诉有碍于实现司法公正和预防犯罪,是一种不合理的司法操作,应当通过科学司法理念的培养以及完善相关制度进行防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性起诉 司法理念 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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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择性起诉抗辩的证明困境及原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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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光 李红枫 《证据科学》 CSSCI 2012年第5期545-556,共12页
选择性起诉是政府基于恶意,歧视性地进行刑事起诉裁量的行为,因其目的之恶以及违反法之平等精神而受抗辩。美国司法有两种抗辩途径:通过禁令救济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和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选择性起诉抗辩。然而,美国法院对这两种救济都确立了... 选择性起诉是政府基于恶意,歧视性地进行刑事起诉裁量的行为,因其目的之恶以及违反法之平等精神而受抗辩。美国司法有两种抗辩途径:通过禁令救济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和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选择性起诉抗辩。然而,美国法院对这两种救济都确立了难以逾越的证明责任,并且将其分配给了申请人。其中民事抗辩的"现实的、迫在眉睫的侵害的威胁"证明,刑事抗辩的不正当起诉标准证明,几乎将所有的申请人阻挡在抗辩门外。美国法院的这种态度是因为其实际并不愿意介入此种审查,根源主要在于司法系统对于分权原则下司法权的克制和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尊重传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性起诉抗辩 种族歧视 证明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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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中的选择性不起诉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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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长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0-91,共12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从宽和特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从宽两种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从宽既包括量刑从宽也包括定罪从宽。该制度的推行强化了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权力,一定程度上改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从宽和特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从宽两种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从宽既包括量刑从宽也包括定罪从宽。该制度的推行强化了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权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传统上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轻罪案件才适当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审查起诉原则,但也加大了滥用风险。检察机关的选择性不起诉主要存在六种不当情形:身份优遇型;法不责众型;稳定大局型;控辩交易型;教训策略型;徇私枉法型。防范选择性不起诉的滥行,在法律层面需要废除'公诉转自诉'制度,构建准起诉程序和法官事前同意制度,完善法院对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审查和制约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值班律师制度,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赋予不起诉一定的实质确定力,防止不起诉后的随意再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选择性起诉 起诉程序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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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择性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超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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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11-128,共18页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选择性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一次重大发展,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要求。从功能视角看,选择性不起诉呈现出“大”与“小”的背离,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权利化、公...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选择性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一次重大发展,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要求。从功能视角看,选择性不起诉呈现出“大”与“小”的背离,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权利化、公诉裁量权的扩大与控辩协商的制度化上有新的发展;同时,由于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集中由最高检察机关核准、裁量形式难以应对多样的实践,以及实务部门的限制适用态度,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公共利益衡量、当事人权利保障与比例原则为完善的理论基础,我国选择性不起诉制度有必要增加裁量形式、降低适用条件,并视不同情况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分级核准。作为一种特殊的选择性不起诉形式,污点证人制度具有控辩协商下利益交换的特点,应当限制在办案需要的情形;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不应受到限制,但同案犯作为污点证人不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性起诉 公诉裁量权 公共利益 平等保护 污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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