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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选择罪过”形式之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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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玲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39-43,共5页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说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修八"通过后将其确立为污染环境罪,关于其罪过形式的争议更加激烈,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复杂)罪过说... 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说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修八"通过后将其确立为污染环境罪,关于其罪过形式的争议更加激烈,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复杂)罪过说"以及"模糊罪过说"。本文在论证其他罪过形式的不合理之处的同时,重点分析论证了"混合罪过"说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事实层面的依据,它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严格责任相适应,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有力的打击环境犯罪,更好的实现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目的。为了解决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难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故意 过失 选择罪过说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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