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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中的选法意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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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晖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2-166,共15页
不确定性是冲突法作为间接调整方法的内在属性,选法意外则是不确定性的一种极端形态。立法的空白、不明晰以及司法裁量的存在是选法意外的现实基础。作为冲突法理性之治产生的非理性结果,选法意外合法但不合理。选法意外应被规制,因其... 不确定性是冲突法作为间接调整方法的内在属性,选法意外则是不确定性的一种极端形态。立法的空白、不明晰以及司法裁量的存在是选法意外的现实基础。作为冲突法理性之治产生的非理性结果,选法意外合法但不合理。选法意外应被规制,因其挑战了选法的纯粹理性、违背了立法的规范理性、削减了司法的实践理性并减损了主体的期待理性。由于选法意外是合法的,因此现有针对违法性问题设置的制度安排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矫正;也因其独特性,故现有针对合理性问题设计的制度安排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济。为否定极端选法,排除最不合理的选法结果,有必要构建选法意外的规制方案。选法意外与冲突法具有共生关系,无法完全切割,相对合理且现实的对策是从原则、制度与规则3个层面进行限制,综合构建选法意外的阻断安排,将冲突法的选法结果限定在最不坏的选项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 期待 意外 律规制 选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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