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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轮旅游途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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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晓旭 《时代人物》 2021年第17期71-71,共1页
2015年8月1日,原告(7岁)和其母同第三人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搭乘被告所属蓝宝石公主号邮轮(船旗国英国)出境旅游。8月5日下午2时许邮轮在返航时,行至公海海域时,原告在邮轮泳池溺水致残,旅客和船医全力抢救,邮轮也全力加速航行驶往上海,... 2015年8月1日,原告(7岁)和其母同第三人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搭乘被告所属蓝宝石公主号邮轮(船旗国英国)出境旅游。8月5日下午2时许邮轮在返航时,行至公海海域时,原告在邮轮泳池溺水致残,旅客和船医全力抢救,邮轮也全力加速航行驶往上海,但因溺水时间过长,羊某确诊为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且经司法鉴定为致残程度一级,完全护理依赖。原告之母以法定代理人,就被告邮轮泳池未配备救生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根据英国法就原告的损害承担如下责任:一、向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二、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人身和精神损害共计3948455.26元;三、承担律师费、鉴定费8302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羊母于2016年1月11日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该案最初由原告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此后历经管辖权异议和上诉,最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 途中人身损害 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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