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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护和发展电话通信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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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 1992年第A06期34-34,51,共2页
电话通信发展规划,包括电话局、所、网路设备和电信管线,均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开发区应当将电话局、所和电话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
关键词 电话通信 电信管线 通信线路器材 公用电话 中国 邮电事业 法律规定 市政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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