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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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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启荣 王冠华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6期23-28,共6页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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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解释中的通常理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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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丽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5期18-23,共6页
在格式条款解释中,通常理解是法院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判决的主要理由。然而,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为何要寻求通常理解、何为通常理解、如何寻求通常理解,悬而未决。罗马法时期,既有不利解释原则的痕迹,却难觅通常理解之缘起。格式条款不是... 在格式条款解释中,通常理解是法院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判决的主要理由。然而,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为何要寻求通常理解、何为通常理解、如何寻求通常理解,悬而未决。罗马法时期,既有不利解释原则的痕迹,却难觅通常理解之缘起。格式条款不是单纯的法律和单纯的合同,而是已经规范化或制度化的合同条款。通常理解应该是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只有穷尽合同法第125条的解释方法,未能正确解释结论时,始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格式条款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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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之理解——从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切入
3
作者 吴权道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8年第9期35-37,93,共4页
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受到保险行业高度关注,其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此,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厘清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的基本含义与解释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该案的裁判要... 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受到保险行业高度关注,其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此,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厘清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的基本含义与解释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该案的裁判要旨进行分析与评判,并就此案对保险人带来的启示予以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保险 通常理解 船舶建造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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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气连理:《民法典》与《保险法》中的“通常理解” 被引量:1
4
作者 梁鹏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05-116,共12页
既有理论认为,《民法典》与《保险法》中的"通常理解"就是指普通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解释方法。然而,这一认识可能存在错误,如果这样的话,《民法典》完全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格式条款再行规定"通常理解"作为其解释方法。... 既有理论认为,《民法典》与《保险法》中的"通常理解"就是指普通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解释方法。然而,这一认识可能存在错误,如果这样的话,《民法典》完全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格式条款再行规定"通常理解"作为其解释方法。通常理解的主体应当是理性被保险人,法院宜将被保险人群体中超过三分之二主体的理解作为"通常理解"。通常理解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条款内涵之争和条款外延之争。针对条款的内涵,采用"文义理解"的方法进行解释更为适当,但此处的"文义理解"注重条款的表面含义,与传统所谓"文义解释"有所不同。针对条款的外延之争,采用"习惯理解"更为适当,但此处的"习惯理解"也与传统的"习惯解释"有所不同,其内涵更加丰富,除包括传统习惯解释的内容外,还包括普通性习惯理解和司法性习惯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通常理解 理性被保险人 文义理解 习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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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兼评新《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
5
作者 康雷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0年第6期131-136,146,共7页
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是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对其理解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逃避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设置的重重陷阱,更全面透彻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的解释对象应为体现当事人... 保险合同解释之对象与目的是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对其理解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逃避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设置的重重陷阱,更全面透彻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险合同的解释对象应为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全部合同条款,而其目的应采客观主义;"通常理解"则为在解释合同时所应持有的体现利益衡量和价值倾向的判断标准和思维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解释 对象 目的 客观主义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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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伯恩施坦对“社会主义运动”和“最终目的”关系的认识——兼论其对恩格斯晚年思想的误解和背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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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淑品 俞良早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5-118,共4页
伯恩施坦"运动就是一切,最终目的是微不足道的"这一观点,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伯恩施坦关于"最终目的"的理解和当时社会民主党"通常"的理解存在差异伯恩施坦理解的最终目的是"未来社会的... 伯恩施坦"运动就是一切,最终目的是微不足道的"这一观点,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伯恩施坦关于"最终目的"的理解和当时社会民主党"通常"的理解存在差异伯恩施坦理解的最终目的是"未来社会的具体模式或设想",而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的最终目的却是"夺取政权"。伯恩施坦反复指出,如果凭空描绘未来社会详细图景,就会导致空想,但是当时社会民主党人并没有热衷描绘未来社会的图景,因而他所反对的这种空想,一是为其误解和背叛恩格斯晚年思想寻找借口,二是为进一步推行其渐进、改良的"和平长入社会主义"方式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终目的 通常理解 空想 和平长入社会主义 恩格斯晚年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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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保险”计划争议问题之解释
7
作者 梁鹏 曲琪 唐辉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89-93,共5页
“爱情保险”计划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定心上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纠纷,另一类是夫妻一方死亡是否属于“保持婚姻关系”之情形的纠纷。对于前一类纠纷,因“被保险人条款”并非格式条款,解释上应当采用《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 “爱情保险”计划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定心上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纠纷,另一类是夫妻一方死亡是否属于“保持婚姻关系”之情形的纠纷。对于前一类纠纷,因“被保险人条款”并非格式条款,解释上应当采用《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解释结果应当是:“指定心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使指定心上人死亡,亦不属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应予以赔付。对于后一类纠纷,因“保持婚姻关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首先应当适用通常理解的解释方法,解释结果是:在“爱情保险”计划的语境下,即使夫妻一方死亡,仍应将此种情形认定为“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形,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保险人应当赔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爱情保险”计划 被保险人 保持婚姻关系 格式条款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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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义利益原则的正确适用
8
作者 卓志鹏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2-16,共5页
大蒜毁损保险纠纷的实务裁判有二:其一,将该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其二,引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两种观点均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之意,然均有不足之处。通过考察格式条款的效力,将蔬菜排除于承保范围之外的条... 大蒜毁损保险纠纷的实务裁判有二:其一,将该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其二,引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两种观点均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之意,然均有不足之处。通过考察格式条款的效力,将蔬菜排除于承保范围之外的条款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同时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宜作无效判定。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首先就争议格式条款作通常理解,从理性被保险人视角,遵循实质化判定方法,由此若无法判定通常理解之存在,方可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格式条款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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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社会信用:基于功能划分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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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伏创宇 《社会科学文摘》 2024年第2期106-108,共3页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功能上的拓展,使得社会信用概念不同于私法上信用的内涵以及域外对信用的通常理解。功能上的拓展并不意味着社会信用概念的无限扩大,如何在立法上及实践中界定社会信用,便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实施的核心问题。有关...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功能上的拓展,使得社会信用概念不同于私法上信用的内涵以及域外对信用的通常理解。功能上的拓展并不意味着社会信用概念的无限扩大,如何在立法上及实践中界定社会信用,便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实施的核心问题。有关社会信用的界定仍然存有巨大争议,尽管不少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的界定不仅包括经济活动中的履约状况,还涵盖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的状态,甚至延伸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但违反法定义务的内涵如何,以及是否都要纳入失信范畴,仍有商榷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制度 法定义务 功能划分 类型化 通常理解 信用 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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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被引量:2
10
作者 李泓祎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98-100,共3页
有利解释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的规则,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推崇。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导致有利于投保人而不利于保险人,为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必须对该原则的适用严... 有利解释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的规则,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推崇。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导致有利于投保人而不利于保险人,为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必须对该原则的适用严加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利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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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昭之心:路人未必皆知
11
作者 宁稼雨 《文史知识》 2020年第9期49-58,共10页
从古到今,几乎所有的人对司马昭的印象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于是,他被定格在历史画廊上的形象就是与"忠"字完全背道而驰的大逆不道。在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和认识:一是人们通常理解的表面... 从古到今,几乎所有的人对司马昭的印象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于是,他被定格在历史画廊上的形象就是与"忠"字完全背道而驰的大逆不道。在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和认识:一是人们通常理解的表面上的大逆不道,是否有些人们尚未认识到的隐情和原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马昭 大逆不道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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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船舶是否发生“用途的改变”?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彤 张昕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58-64,共7页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长期以来为支持我国沿海内河航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近年来利益失衡现象加剧,受到广泛质疑。在司法规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各种方法中,解释具有广泛性、正当性、示范性等独到优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长期以来为支持我国沿海内河航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近年来利益失衡现象加剧,受到广泛质疑。在司法规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各种方法中,解释具有广泛性、正当性、示范性等独到优势,是主要的规制手段。本文从一起近期典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案件入手,重点围绕法院对保险条款中"用途的改变"等相关条文的解释,提出解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应遵循谦抑原则、区分特别与一般条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并对通常理解阶段的各种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诚信解释在保险条款解释中应主要作为衡量标准而非具体解释方法以实现保险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解释 通常理解 保证条款 用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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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适用规则探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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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恒宇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59-167,共9页
我国《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基础上,整合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不同适用阶段的权利义务、合同效力、法律效果以及解释规则,初步构建起格式条款的统一规制体系。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本文以公平原则和平等保护为基础,着重探... 我国《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基础上,整合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不同适用阶段的权利义务、合同效力、法律效果以及解释规则,初步构建起格式条款的统一规制体系。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本文以公平原则和平等保护为基础,着重探讨了审判实践中关于格式条款认定中的“重复使用”、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所采取的“合理的方式”、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中的“不合理”、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通常理解”等四个问题,进一步厘清了实际重复使用并非司法认定格式条款的必要条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使相对方充分注意并真正理解、格式条款权责倾斜时并非一概认定无效、格式条款解释适用主体应面向社会普通消费者或一定行业领域内的可能订约者等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公平原则 提示说明 合理性 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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