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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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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蕴熹 《特区经济》 2024年第8期136-139,共4页
直播购物已成为当今人们必不可少的消费方式之一。随着直播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当前平台对不同商业模式下的直播销售活动注意义务不清晰,机械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导致了“诉前禁令”的不当效果。为探寻规则... 直播购物已成为当今人们必不可少的消费方式之一。随着直播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当前平台对不同商业模式下的直播销售活动注意义务不清晰,机械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导致了“诉前禁令”的不当效果。为探寻规则适用的正确出路,应当从梳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立法背景出发,比较“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与“诉前禁令”的适用要件,引入实质审查结合形式审查判断通知有效性。直播电商平台不仅是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沟通的信使,更是维护直播销售市场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应当以平台自治为基础探索“通知—必要措施”的具体实施,明确平台义务,增强平台治理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电商 通知—必要措施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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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视阈下“通知—必要措施”的法律适用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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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彦旭 《传播与版权》 2023年第18期109-113,共5页
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通知—必要措施”的司法适用仍不统一,亟须完善。文章认为,在未来制定司法解释时需要进一步完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细化规定合格通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明确网络服务... 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通知—必要措施”的司法适用仍不统一,亟须完善。文章认为,在未来制定司法解释时需要进一步完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细化规定合格通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严格注意义务,有助于缓解现有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决司法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必要措施 合格通知 注意义务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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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规范定位及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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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1年第4期170-176,共7页
《民法典》网络侵权制度对反通知和恢复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原《侵权责任法》“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不完整性,使之成为闭环的法律系统,但却在规则适用上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民法典》未从正面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 《民法典》网络侵权制度对反通知和恢复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原《侵权责任法》“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不完整性,使之成为闭环的法律系统,但却在规则适用上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民法典》未从正面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能力之局限,须厘清通知规则的免责性质,在维护网络空间的表达与获取信息的自由和遏制不正当竞争之间寻求平衡。此外,亦应区分受保护的权利而对通知规则进行类型构造。《民法典》未区分“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应对“错误通知”作目的性限缩,仅限于通知人“非善意”的情形。对“非善意”的理解应采应知的标准,并将主观状态的举证责任施以通知人,由法院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必要措施 通知—恢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免责要件 错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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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领域知识产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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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3-65,共13页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实质作用可能得不到发挥等问题,源于其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的积极追求,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传统“通知—删除”思路的改动式借鉴——允许在认为侵权情况下...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实质作用可能得不到发挥等问题,源于其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的积极追求,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传统“通知—删除”思路的改动式借鉴——允许在认为侵权情况下发出通知但不提供恢复选择,结果是这一“通知—删除”规则不具备诉前禁令的条件却具有类似的效果。现有完善思路意图让这套规则更接近真正意义的诉前禁令,却因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而难有成效。电子商务治理应该注重发挥利用平台的管控力,基于此形成的平台自治能够通过平台的实质性介入引导纠纷解决和提高处理效率,从而控制滥用、降低风险,缓解规则存在的弊端。实现平台自治一方面需要在不违背法律价值和不降低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约定—同意”的方式探索自治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在规范层面赋予平台一定的自治权限,让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到反通知后确定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 通知—必要措施 平台自治 诉前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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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变革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之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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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若朴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62-69,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统“避风港”规则的版权责任体系下,只需在“通知—删除”这一较低层面尽到注意义务,凭借“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即得以免责。当此种依靠人工且侧重“事后规制”的规则在实然层面上面临算法自动、算法推荐与算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统“避风港”规则的版权责任体系下,只需在“通知—删除”这一较低层面尽到注意义务,凭借“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即得以免责。当此种依靠人工且侧重“事后规制”的规则在实然层面上面临算法自动、算法推荐与算法过滤技术的系统性冲击,便迫使著作权法在应然层面寻找全新出路:在未通知阶段,构建以事前预防为目标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在已通知阶段,完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以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规制”并行的双重注意义务,寻求算法时代网络版权合规管理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版权过滤义务 通知—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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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作品NFT交易视角下的平台避风港规则:适用冲突与整体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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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皓阳 《法大研究生》 2023年第2期101-127,共27页
NFT数字作品是区块链技术与版权产业耦合的产物,因性质上属于受《民法典》第127条调整的新型网络虚拟财产而具有交易价值,因外观上属于数字形式的艺术作品而具有欣赏价值。NFT交易平台是向网络用户提供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等服务... NFT数字作品是区块链技术与版权产业耦合的产物,因性质上属于受《民法典》第127条调整的新型网络虚拟财产而具有交易价值,因外观上属于数字形式的艺术作品而具有欣赏价值。NFT交易平台是向网络用户提供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等服务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上传权利瑕疵数字作品并构成版权侵权时,以既有避风港规则界定其注意义务、“通知—必要措施”具体路径及侵权责任凸显系统性适用冲突。根据2022年“NFT侵权第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及域内外相关法律规范,基于利益平衡、比例原则及经济学“成本—收益”等方法的分析,文章提出从多方共建开放式事前强制审查机制、动态调整注意义务两方面重构NFT交易平台注意义务规则,从阶段性调整通知规则、合理界定必要措施两方面重构NFT交易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并在此基础上理性分配NFT交易平台侵权责任,从而实现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避风港规则整体重构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交易平台 避风港规则 注意义务 通知—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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