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网络空间下避风港原则的完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分类 被引量:26
1
作者 王立梅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57-167,256,共12页
避风港原则自引入中国至今已经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逐步扩展至民事权益领域,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出越来越多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避风港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主体的滥用以及适用权利内容的泛化相关问... 避风港原则自引入中国至今已经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逐步扩展至民事权益领域,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出越来越多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避风港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主体的滥用以及适用权利内容的泛化相关问题。而"云计算案"与"微信小程序案"正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异化窘境的突破,以此为线索,我国的避风港规定若要更好地发挥权利保护与产业支持功能,应当在"通知—删除"规则之外加入"通知—转通知"义务,区分"删除""转通知""自审核"三种义务类型,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所处层次与差异施加不同的行为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原则 权利保护 通知—转通知 自审核义务
原文传递
《民法典》时代避风港规则下直播带货平台的地位及义务 被引量:2
2
作者 董慧娟 苏旭 《法治论坛》 2021年第4期147-159,共13页
避风港规则自2000年首次引入中国后,发展至今已经从知识产权保护扩展到民事权益保护领域,《民法典》对避风港规则更是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实践中,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带货... 避风港规则自2000年首次引入中国后,发展至今已经从知识产权保护扩展到民事权益保护领域,《民法典》对避风港规则更是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实践中,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带货平台的发展更是势如破竹,由此引发了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问题。明确直播带货平台的性质对于限定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主体及明确其在网络侵权中的地位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纯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播平台应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及时转送通知与反通知。建议平台主动承担事前审核义务,尤其是适当提高平台对重复侵权者的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看待平台的事前审核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直播带货平台 通知—转通知 必要措施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