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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的二重让与——从比较法角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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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家志 梁庆秋 《广西社会科学》 2006年第5期90-94,共5页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生效要件,但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移植美国判例法规定进行限定;对债权让与合同规定公证规则,作为优先取得有效债权之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二重让与 通知生效主义 通知对抗要件主义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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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押——以质权实现与冲突解决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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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倩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2期135-142,共8页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新型担保融资途径是否应置于《物权法》中饱受争议,《物权法》第223条与第228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无法解决不断涌现的应收账款质押实务问题,权利客体内容、质权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解决等问题亟待辨明,于适格质...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新型担保融资途径是否应置于《物权法》中饱受争议,《物权法》第223条与第228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无法解决不断涌现的应收账款质押实务问题,权利客体内容、质权实现方式、权利冲突解决等问题亟待辨明,于适格质押标的而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拆迁补偿款、特许经营权、非明确具体的未来债权不应当列为应收账款范围之内,应将“特定化”纳入适格标的判断标准。于质权实现而言,基于双重债权的特殊性,应以清偿期届至的差异未标准进行区分考察,同时结合通知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将通知之效用贯穿始终。于权利冲突解决而言,应当以通知时间、主观恶意、合理抗辩判断抗辩权、抵销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冲突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通知对抗主义 抵销权 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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