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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让抵押财产通知抵押权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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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锐琪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46-52,共7页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赋予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但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亟需通过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明确。“应当通知”是平衡抵押财产转让中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举措,通知规范作为倡导性...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赋予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但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亟需通过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明确。“应当通知”是平衡抵押财产转让中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举措,通知规范作为倡导性规范仅发挥提醒风险的作用。由于通知义务应当认定为附随义务,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必然适用“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规范,所以在抵押财产转让未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仅能要求抵押人对增加的调查成本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转让行为又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综合把握抵押权能否追及以及转让价款是否大于抵押财产价值等情形,以寻求合适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通知效力 赔偿责任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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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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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蚯蚓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88-93,共6页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对抗要件模式 让与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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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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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俊秀 《甘肃农业》 2006年第11X期260-260,共1页
本文先介绍了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然后对债权让与通知总体入手来研究,接着就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表见让与、让与人通知与受让人通知的异同等问题进行阐述,以明确债权让与通知在债权让与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我国这方面的相关制度,并在... 本文先介绍了债权让与的概念、特征,然后对债权让与通知总体入手来研究,接着就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表见让与、让与人通知与受让人通知的异同等问题进行阐述,以明确债权让与通知在债权让与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我国这方面的相关制度,并在文章中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通知 表见让与 债权让与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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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审查规则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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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惠瑀 《研究生法学》 2022年第1期174-183,共10页
电子商务平台的通知审查规则可以反映出通知效力认定的判断框架和基本问题,规则的明晰有助于平台准确的审查通知,维护权利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新出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对此作了初步规定,但... 电子商务平台的通知审查规则可以反映出通知效力认定的判断框架和基本问题,规则的明晰有助于平台准确的审查通知,维护权利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新出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对此作了初步规定,但仍有待完善之处。通知的接收、受理和审查程序具有程序法的特征。通知审查规则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在接收和受理审查阶段,平台接收和受理通知的要求有别,平台对通知的形式效力进行判断。第二,在正式审查阶段,由于通知权兼具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双重特征,故通知同时也具有实质效力,审查时应兼考察之。平台可以依据侵权类型推进通知的类型化审查,在审查中,平台应遵循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效能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审查 通知要件 通知效力 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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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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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旭旭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56-60,共5页
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是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学说上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肯定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与债权人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债务人... 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是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学说上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肯定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与债权人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是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关键因素,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债权让与通知主体、方式的延伸,应将该制度与债权让与规则相协调,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让人诉讼 通知效力 债务人知悉 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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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转让债权为保理合同客体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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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馨玮 李芳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6-62,共7页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因此可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则。通过梳理法律规定的三类禁止转让的债权可知,基于基础关系不得转让及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票据债权,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叙做保理业务;同时,在其叙做保理业务后也相应地具有保理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金钱债权的转让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规定,使得禁止转让的债权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人主观态度的善意与否不影响其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保理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禁止转让债权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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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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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晓文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80-181,共2页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的第三方。对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主观状态,通知有致命的破...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的第三方。对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主观状态,通知有致命的破坏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第三人 通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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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评《民法典》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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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会 《争议解决》 2022年第1期127-135,共9页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几经周折,最终规定为《民法典》第406条。本文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民法典》第406条进行分析。第一款适用范围理应排除403条与405条,当事人之约定内容为“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几经周折,最终规定为《民法典》第406条。本文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民法典》第406条进行分析。第一款适用范围理应排除403条与405条,当事人之约定内容为“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以及其效力以该约定是否登记为断。第二款“通知”之效力一定不会影响物权行为之效力,然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前清偿或提存”以“可能损害抵押权”为前提,该前提难以穷尽,应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条虽未规定受让人代为清偿,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已有规定,故无需借助《民法典》第524条;涤除权与受让人代为清偿并非同一概念,应予区分,我国之立法应当认定为代为清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当事人约定内容 约定的效力 通知效力 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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