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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中受让人通知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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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旭旭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56-60,共5页
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是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学说上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肯定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与债权人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债务人... 我国《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是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学说上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3020号判决肯定了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与债权人通知具有同样的效力。债务人知悉债权让与是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的关键因素,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债权让与通知主体、方式的延伸,应将该制度与债权让与规则相协调,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让人诉讼 通知的效力 债务人知悉 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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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转让债权为保理合同客体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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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馨玮 李芳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6-62,共7页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因此可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则。通过梳理法律规定的三类禁止转让的债权可知,基于基础关系不得转让及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票据债权,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叙做保理业务;同时,在其叙做保理业务后也相应地具有保理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金钱债权的转让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规定,使得禁止转让的债权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人主观态度的善意与否不影响其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保理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禁止转让债权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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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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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晓文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80-181,共2页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的第三方。对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主观状态,通知有致命的破...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的第三方。对善意第三人的“善意”主观状态,通知有致命的破坏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第三人 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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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评《民法典》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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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会 《争议解决》 2022年第1期127-135,共9页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几经周折,最终规定为《民法典》第406条。本文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民法典》第406条进行分析。第一款适用范围理应排除403条与405条,当事人之约定内容为“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几经周折,最终规定为《民法典》第406条。本文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民法典》第406条进行分析。第一款适用范围理应排除403条与405条,当事人之约定内容为“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以及其效力以该约定是否登记为断。第二款“通知”之效力一定不会影响物权行为之效力,然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前清偿或提存”以“可能损害抵押权”为前提,该前提难以穷尽,应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条虽未规定受让人代为清偿,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已有规定,故无需借助《民法典》第524条;涤除权与受让人代为清偿并非同一概念,应予区分,我国之立法应当认定为代为清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当事人约定内容 约定的效力 通知的效力 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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