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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是否应该返还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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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睿智 《人民公安》 2002年第1期48-49,共2页
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个体工商户李金长、郑水长夫妇,因施工建设中的房屋被他人毁坏,向长汀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1997年1月,长汀县公安局下属城区公安分局以李金长提供的评估预算书为依据,按刑事... 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个体工商户李金长、郑水长夫妇,因施工建设中的房屋被他人毁坏,向长汀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1997年1月,长汀县公安局下属城区公安分局以李金长提供的评估预算书为依据,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历了提取赔偿款、郑水长领走该款、退回补充侦查、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过程。1998年12月,被提取人李某科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返还提取款。法院判决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所提取的款项。2001年2月,公安局履行判决义务后,在要求李金长、郑水长夫妇返还赔偿款未果的情况下,主动走上法庭当原告,与李金长、郑水长夫妇对簿公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汀县 被上诉人 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 原告 行政诉讼 通知被告 赔偿款 刑事案件 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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