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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视域下警务公开的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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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一飞 吴刚 《政法学刊》 2018年第4期82-94,共13页
警务公开应当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刑事司法视域下,警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依据公开、程序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文书公开。此外,特殊刑事执法信息的公开中包括通缉信息的公开、打拐信息公开的公开、重大刑事案件舆情回应中的信息公... 警务公开应当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刑事司法视域下,警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依据公开、程序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文书公开。此外,特殊刑事执法信息的公开中包括通缉信息的公开、打拐信息公开的公开、重大刑事案件舆情回应中的信息公开。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例外包括:工作过程信息公开不公开、证据一般不公开、侦查方法不公开、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公开、未成年人嫌疑人真实身份一般不公开。警务公开范围的将来改革中,对五类信息的公开应当同等重视、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应当齐头并进、警务公开的内容细致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阳光司法机制 警务公开 刑事执法 通缉信息 打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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