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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行为的效力研究——以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为视角
1
作者 胡灵 沈子程 《榆林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0-56,共7页
2023年《公司法》第84条就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用以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但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形仍未予言明,致使司法裁判和理论学说已有争议仍存在。亟待2023年《公司法》在其司法解释中对股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体系化完... 2023年《公司法》第84条就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用以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但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形仍未予言明,致使司法裁判和理论学说已有争议仍存在。亟待2023年《公司法》在其司法解释中对股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体系化完善。在股权转让行为方面,应采用区分原则明确股权转让行为系债权行为;在优先购买权性质认定方面,应采用公司组织法上的特殊权利说保障其他股东的顺位优势;在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民法典》规定分别对欺诈、通谋行为等情形的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对外转让 区分原则 特殊权利说 欺诈 通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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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探析 被引量:1
2
作者 王群 赟斌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101-106,共6页
我国关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是我国对大陆法系中"通谋虚伪行为"理论所做的变通。但是这种变通不仅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极易导致适用上的随意性,从而造成法的不安定,损害交易... 我国关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是我国对大陆法系中"通谋虚伪行为"理论所做的变通。但是这种变通不仅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极易导致适用上的随意性,从而造成法的不安定,损害交易安全。因此我国应取消这一变通,还原"通谋虚伪行为"的本来面目。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经出台的两部《民法典》草案中均有"虚伪表示"的内容,这必将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陆法系 虚伪行为 恶意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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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被撤销问题——基于通谋虚伪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的交叉关系
3
作者 侯圣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7期16-18,共3页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前有效,而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法律行为的被撤销存在逻辑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谋虚伪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无效法律行为之被撤销在法律层面是完全可能的。为保护市场交易中...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前有效,而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法律行为的被撤销存在逻辑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谋虚伪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无效法律行为之被撤销在法律层面是完全可能的。为保护市场交易中债权人信赖利益之周全,舍弃法律逻辑上之完美是应该和值得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债权人撤销权 无效法律行为 虚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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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研究——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4
作者 彭元 《河北企业》 2020年第12期153-154,共2页
《民法典》第146条仅仅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无效,没有明文规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导致在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诉讼中存在模糊地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经济顺利运转带来阻碍。就通谋虚伪行... 《民法典》第146条仅仅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无效,没有明文规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导致在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诉讼中存在模糊地带,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经济顺利运转带来阻碍。就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而言,伪装行为和隐藏行为不是必须同时存在。关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关于善意第三人中的善意是否包含过失的问题,应当把过失按程度进行分类之后再进行探讨。关于不得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不应该把两者看成是对立关系,而是应当看成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 信赖保护 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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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研究
5
作者 吴竞 《河北农机》 2020年第10期96-97,共2页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从而确定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通过第146条确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替代了原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q...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设立、变更、终止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从而确定了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通过第146条确定了"通谋虚伪表示",替代了原来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适用范围。《民法总则》第146条由两款构成,第一款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第二款规定了"隐藏行为",这两项条款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从而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区分认定效力,构建了我国法律上的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文章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理论研究,对其在我国民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并与阴阳合同、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对比,最后分析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和效力问题,助力我国法律制度进步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行为 隐藏行为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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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中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
6
作者 张成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4年第4期140-144,共5页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中重要的内容。我国现行民法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仅有与此相近的有关恶意串通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中,通谋双方故意实施非真实的合意行为,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则会...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中重要的内容。我国现行民法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仅有与此相近的有关恶意串通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中,通谋双方故意实施非真实的合意行为,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则会对通谋双方的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因此应当保护其信赖利益。在民法典国家中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和理论经验中,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从合理信赖的举证到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上都有较多的研究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虚伪行为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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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效力分析
7
作者 刘一凡 《华章》 2023年第9期152-154,共3页
“假离婚”现象问题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它不仅是对政策的一种“应对”乱象,更在实践中产生了相应的疑难法律问题。在《民法典》总则编对婚姻家庭法编的涵摄作用下,本文通过意思表示的相关民法原理解释对通谋虚伪离婚行为进行分析,得出... “假离婚”现象问题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它不仅是对政策的一种“应对”乱象,更在实践中产生了相应的疑难法律问题。在《民法典》总则编对婚姻家庭法编的涵摄作用下,本文通过意思表示的相关民法原理解释对通谋虚伪离婚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其中身份关系解除法律行为有效,而财产关系法律行为无效的结论。不仅有利于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中的体系适用,而且与司法实践中裁判趋势相符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虚伪行为 虚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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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结婚”与“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与控制 被引量:8
8
作者 周素素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87-90,共4页
"假结婚""假离婚"统称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上效力瑕疵的婚姻不包括通谋虚伪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法院一般以判决离婚解决该类纠纷,本文赞同之。对于协议离婚,我国采自由主义,登... "假结婚""假离婚"统称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我国婚姻法上效力瑕疵的婚姻不包括通谋虚伪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通谋虚伪的法律行为无效,法院一般以判决离婚解决该类纠纷,本文赞同之。对于协议离婚,我国采自由主义,登记机关对离婚的原因和目的不予实质审查,所以无论当事人真实意思如何,都不影响其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时已经确定解除。虚假结(离)婚行为频发,亟待控制,本文也尝试提出建议,让私法和公法配合,增加行为成本和风险,以控制其发生,从而规范社会秩序和良好的风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婚姻行为 特殊性 有效 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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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伪表示行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之规定
9
作者 王明文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9期27-32,38,共7页
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的生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规定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类型化不够、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第三人效力等问题。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应对单独虚伪表示行为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以克服虚... 理性、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的生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规定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类型化不够、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第三人效力等问题。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应对单独虚伪表示行为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以克服虚伪表示行为类型化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双方虚伪表示行为的法律效果可能与第三人相关,故还应就其对第三人的效力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表示行为 虚伪表示行为 真意保留 戏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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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通谋虚伪行为
10
作者 王群 赟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26-32,共7页
我国关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是我国对大陆法系中"通谋虚伪行为"理论所做的变通。但是这种变通不仅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极易导致适用上的随意性,从而造成法的不安定,损害交易... 我国关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是我国对大陆法系中"通谋虚伪行为"理论所做的变通。但是这种变通不仅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极易导致适用上的随意性,从而造成法的不安定,损害交易安全。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取消这一变通,还原"通谋虚伪行为"的本来面目。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经出台的两部《民法典》草案中均有"虚伪表示"的内容,这必将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陆法系 虚伪行为 恶意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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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一个公私法交叉研究 被引量:10
11
作者 贺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0-35,共16页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伪行为 婚姻登记公信力 意思表示解释 民行交叉 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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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司法应用之法律探析
12
作者 睢晓鹏 《中国审判》 2022年第4期88-91,共4页
通谋虚伪表示,也称为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表意人与表示的受领人一致同意表示事项不应该发生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仅造成了订立某项发了行为的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有关行为发生法律效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 通谋虚伪表示,也称为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表意人与表示的受领人一致同意表示事项不应该发生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仅造成了订立某项发了行为的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有关行为发生法律效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规则,与单独虚伪表示、意思表示错误及欺诈、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等共同构成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错误 发生效力 表意人 虚伪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 司法应用 虚伪行为 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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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范竞合——基于《民法总则》新视野 被引量:2
13
作者 刘文涛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4期101-106,共6页
在规范适用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该项法律规范经常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产生竞合。除此之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与受欺诈或者重大误... 在规范适用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该项法律规范经常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产生竞合。除此之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与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通谋虚伪行为存在竞合。复星公司诉长昇公司等六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反映了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裁判理由的诸多矛盾与抵牾,尤其体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司法适用上与合同无效的其他规范的竞合矛盾。尽管《合同法》相较于《民法总则》是特别法,但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应当以《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解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不应再单独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法形式 非法目的 虚伪行为 法律竞合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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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认定
14
作者 熊崧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99-102,共4页
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不应区分对内、对外效力而分别判断。以借贷为目的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协议系通谋虚伪行为,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以及相反行为时,应认定为债权投资协议;其他债权人不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必... 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不应区分对内、对外效力而分别判断。以借贷为目的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协议系通谋虚伪行为,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以及相反行为时,应认定为债权投资协议;其他债权人不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必然是交易债权人,即使在交易的环境下也只对公司产生信赖,不受外观主义保护。在具体情形中,其他债权人的存在不影响判断投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股实债 虚伪行为 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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