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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水上交通事故中“特殊后果”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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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敦宁
唐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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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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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5-1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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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项目编号:19BFX068)
中华全国总工会重点研究项目“海员权益保障与海上交通事故刑事归责的协调化研究”(项目编号:84210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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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致人失踪”和“造成水域污染”是水上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两种“特殊后果”。由于我国《刑法》在设置交通肇事罪时对其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刑事处理方式,如不予评价,将“致人失踪”解释为“致人死亡”,将“造成水域污染”换算为财产损失等。这些做法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体系化思维,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如果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可将这两种“特殊后果”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如果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将这两种“特殊后果”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可将全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对于一些因不作为而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形,可按污染环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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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上交通事故
致人失踪
造成水域污染
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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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ater traffic accidents
missing people
water pollution
criminal law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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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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