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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修造船费用拖欠不还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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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焕有 《中国修船》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7-10,共4页
通过对船东拖欠修造船费用(其中有的已超过时效)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了为避免其旧帐不还,又欠新帐,保护船厂债权实现所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关键词 拖欠 偿还对策 船舶维修 造船费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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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第一期船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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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肇前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CSSCI 1991年第6期61-65,共5页
福建船政局自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七日(1866年12月23日)开工,到同治十三年六月底(1874年8月11日)完成第一期造船计划止,收到和支出的经费,虽早有人统计,但均不够完整,甚至在某些项具体帐目上还稍有误差。至于当事人如何向清政府请款,以应... 福建船政局自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七日(1866年12月23日)开工,到同治十三年六月底(1874年8月11日)完成第一期造船计划止,收到和支出的经费,虽早有人统计,但均不够完整,甚至在某些项具体帐目上还稍有误差。至于当事人如何向清政府请款,以应付巨额开支,则无人论及。本文将根据所掌握的材料,对经费收支重新进行统计,力求使帐目较为完整、准确;并探讨请款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左宗棠 原计划 十三年 外籍职工 福建船政局 造船费 收支 清政府 同治 特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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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显失公平”合同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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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劲松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48-49,共2页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经济案件,适用“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撤销合同,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是极为少见的,因为法律对“显失公平”作了极...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经济案件,适用“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撤销合同,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是极为少见的,因为法律对“显失公平”作了极为严格的限制。1988年初,甲省造船厂(承揽方)和乙省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是两艘规格、价格、载货量完全相同的钢质货轮,每艘船的造价是47万元。合同规定,定作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承揽方支付总造价的9%,上船台后支付9%,交船时支付7%,其余造船费在交船后,分四次在两年之内付清,两艘货轮所需原材料及机电设备等均由承揽方解决。合同并且规定两艘船定于1988年9月30日建造完毕交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定作方刚刚支付了合同规定的9%费用,承揽方就向定作方提出适当增加造船款及推迟原定交船日期的要求。理由是:国家对计划钢材及机电产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价,所以,造船费用也应相应调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失公平 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 加工承揽合同 造船费 合同规定 司法实践 撤销合同 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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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船将向通用性强的标准船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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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慕生 《海运情报》 2001年第4期25-26,共2页
关键词 LNG船 通用性 标准船型 发展 造船费 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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