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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逮捕的法定事由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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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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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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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89-9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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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0年青年基金项目"欧洲人权法中的公正审判权制度研究"
福建省2012年社科一般项目"影响刑事审判结案时间因素的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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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诉讼中,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事由作了例举的、详细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律容许的逮捕事由,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事由是否存在,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认定。重罪逮捕应当限缩适用。预防性羁押应贯彻比例原则,不能太过宽松,尤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方式来防止财产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实践中隐藏的逮捕事由——押人取供应当禁止。至于如何以逮捕、羁押方式避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再次受害,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还需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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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逮捕
逮捕事由
重罪羁押
预防性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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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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