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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
作者
金柏宏
《内蒙古检察》
2004年第1期26-27,共2页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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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犯罪事实
逮捕案件证据
逮捕
条件
审查工作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原文传递
题名
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
作者
金柏宏
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4年第1期26-27,共2页
文摘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犯罪事实
逮捕案件证据
逮捕
条件
审查工作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分类号
D926.3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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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金柏宏
《内蒙古检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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