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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备案审查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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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思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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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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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2024年第3期45-62,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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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55)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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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备案审查工作中开展合法性(形式)审查与合理性(实质)审查产生的冲突要求厘清二者关系以及审查次序。规范文本未曾对两种审查类型的审查次序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大多主张应遵循“合法性(形式)审查优先于合理性(实质)审查”的审查次序,同时,该次序也是实务界的通行做法。但是,通行做法难以解决两种审查类型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之间的争论,即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正当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备案审查中,审查主体应始终保持自制立场,既要尊重制定机关,也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审查主体应当根据被审查规范的类型构建阶层化的审查次序,遵循相应的审查步骤:对于地方性法规而言,只有在不构成逻辑抵触情形下才可能产生审查冲突,当执行性立法规定了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且被审查规范属于地方性事务时,可以实质审查优先;当补充性立法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目的与地方实际情况时,可以实质审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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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查次序
实质法治
实质审查
逻辑抵触
审查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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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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