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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违约金条款及其相关争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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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艳冬 史纯子 +1 位作者 徐伟 陆惠民 《建筑经济》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51-54,共4页
有关逾期违约金争议是较为常见的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类型。本文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标准合同范本和法院相关判决为基础,对逾期违约金条款及其争议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承包商如何防范逾期违约金风险提出建议,以期对工程合同管理实务工... 有关逾期违约金争议是较为常见的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类型。本文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标准合同范本和法院相关判决为基础,对逾期违约金条款及其争议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承包商如何防范逾期违约金风险提出建议,以期对工程合同管理实务工作人员和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更加深入理解工程施工合同中逾期违约金问题有所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逾期违约金 施工合同 风险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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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租赁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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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蒲毅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14期94-95,共2页
逾期付款是实务中常见的违约行为,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便成为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但实务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却普遍存在偏差。笔者借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以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 逾期付款是实务中常见的违约行为,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便成为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但实务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却普遍存在偏差。笔者借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以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同时提出了一些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赁合同 逾期付款损失 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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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性质、分类及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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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晓秋 《北方经贸》 2009年第8期139-139,F0003,共2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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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当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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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明春 《江淮法治》 2022年第20期42-42,共1页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租赁脚手架等相关设备。2021年12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显示甲方在租赁期间共产生租赁费39万元,其中甲方已付乙方15万元,下欠24万元。根据《财产租赁合同》...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租赁脚手架等相关设备。2021年12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显示甲方在租赁期间共产生租赁费39万元,其中甲方已付乙方15万元,下欠24万元。根据《财产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需在双方结算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否则应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四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甲方并未在1个月内付清款项,乙方诉至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租赁合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 租赁 合同约定 违约金过高 基本案情 脚手架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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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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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涵 《华商》 2008年第3期164-165,共2页
在合同法律实务当中,违约金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最为简约和直接的重要形式,有着其他违约责任方式不可替代的功用。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所造成损失时进行适当调整的立法旨趣在于维持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利益的衡平,因此对其的调整亦应由... 在合同法律实务当中,违约金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最为简约和直接的重要形式,有着其他违约责任方式不可替代的功用。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所造成损失时进行适当调整的立法旨趣在于维持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利益的衡平,因此对其的调整亦应由裁判者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裁量,而不宜人为地设置上限标准,以最大程度地与合同法律的公平、诚信原则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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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对“拒不申报”偷税规定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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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美云 翁林江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12-117,共6页
一、基本案情2010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其投资人罗某东等人之间的收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投资合同,支付的承包费实为投资收益款,故判令A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 一、基本案情2010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其投资人罗某东等人之间的收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投资合同,支付的承包费实为投资收益款,故判令A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A公司向某市原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致函,询问是否需要对已支付的承包费(实际性质是投资收益)以及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的投资收益差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终审判决 投资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 地税局 投资收益 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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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先开发票,可以拒绝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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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星星 《法律与生活》 2021年第20期28-29,共2页
海创公司(化名)为世天公司(化名)投放广告,但经多次催告后,世天公司却以海创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向海创公司支付广告投放费用。为此,海创公司将世天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追讨广告投放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键词 催告 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市海淀区 海创公司 广告投放费用 化名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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