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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老人摔伤虽因护理工“走神”,养老院同样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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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法律顾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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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老年》
2018年第2期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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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编辑同志:我父亲去世后,本想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接到我工作所在地随我居住,但母亲拒绝,我只好选择把其就近送到一家养老院托养,并与养老院约定,务必对她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以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可两个月前,护理工见她在睡觉,而房间内无线信号不好,遂在楼道里用手机看电影。因为"走神",以至于我母亲数次提出上厕所也没有应答。无奈之下,我母亲只好独自前往,并不慎摔伤。面对我索要9000余元医疗费的请求,养老院一会儿说责任在于我母亲擅自行动,一会儿表示应当由护理工担责,就是拒绝给予赔偿。请问:养老院真的无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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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养老院
遂在楼
专业护理
托养
道里
一对一
医疗费
日常生活行为
履行合同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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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3.6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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