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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道德主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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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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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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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唐都学刊》
2022年第2期39-4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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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特别委托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研究”(2020MYB047)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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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的权利与义务受制于其对事物的辨别、选择及控制能力,法律据此将其分为不同类型,当各行其是,即只能行使与其能力相当的权利、履行与其能力相当的义务。我们常说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尚的法律。道德主体的能力诉求应当要求更高,理应科学设置道德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将道德主体分为三类:完全道德行为能力人、限制道德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没有道德行为能力人,再赋予其不同的道德要求和评价标准,以助推美丽中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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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时代
道德主体
道德权利能力
道德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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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w era
moral subjects
capacity for moral right
capacity for moral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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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82
[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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