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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性的说明与证立——基于实践哲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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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建兵 《朝阳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80-94,共15页
自哈特以后,如何说明和证成法律规范性问题成为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本文借鉴了科尔斯戈德(Korsgaard)对道德概念分析的理论范本,将法律规范性概念分为三个问题:它对于我们意味着什么、它的适用以及它的来源问题。前两者提供了一种充分说... 自哈特以后,如何说明和证成法律规范性问题成为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本文借鉴了科尔斯戈德(Korsgaard)对道德概念分析的理论范本,将法律规范性概念分为三个问题:它对于我们意味着什么、它的适用以及它的来源问题。前两者提供了一种充分说明标准,后者提供了一种证立标准。哈特及其后的惯习主义对于法律规范性问题的回答是不够的,他们只局限于说明性标准上。法律规范性作为义务性的行动理由,弱于道德规范性,只具有相对规范性;其主要适用于人类一些最重要的规则要求,还常常与权利联袂出场,但其比权利更加深刻地影响人类的实践;它的这种内涵和适用促使法理论对其来源进行辩护,因此,本文立足于实践哲学的视角,运用了规范性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规范性的一般来源是人类的理性;并借助了夏皮罗的法律规划理论,阐述了它的特殊来源是实现道德目标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范性 法律义务 道德目标命题 法律规划 惯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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